淮北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规定,今年3月至5月将开展2024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全省公职公司律师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24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工作
(一)检查范围
2024年12月31日前,经省厅依法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应当参加2024年度检查。
(二)检查内容及评定标准
除司法部有关规定的内容外,将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纪学习教育、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做深做实司法部党组提出的“五点希望”、落实《关于进一步压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意见》《安徽省青年律师教育培养工程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情况纳入2024年度检查内容。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等次为“不合格”:
1.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3.律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4.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5.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检查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6.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检查程序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检查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将检查材料连同《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登记表》(式样见附件1)一并提交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
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对律师事务所上报的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和检查等次建议,报设区市司法局。设区的市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并确定其检查等次,指导市律师协会开展2024年度律师执业年度检查工作,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律师事务所的检查等次评定后,由市司法局将检查结果在本地律师工作管理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律师事务所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检查机关申请复查。检查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是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指导律师工作的重要抓手,对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升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年度检查工作流于形式,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局将给予通报批评。
二要严格规范执行。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督导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检查不称职的律师,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
三要持续加强平台应用。认真做好“安徽省司法行政综合管理平台”数据维护和治理工作,做到律师业务全流程管理,及时完成“全国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有关信息确认和奖惩信息的更新发布。
四要扎实做好监管工作。切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年度检查工作的深度融合,要将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同部署、同实施、同推进。
五要着力抓好问题整改。对在年度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发现的队伍管理、业务活动、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责令律师事务所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二、关于2024年度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检查工作
(一)检查对象
2024年12月31日前,经省司法厅依法确认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其中,2024 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确认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不评定检查等次。
(二)检查内容
1.履职情况
(1)公职律师
①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的情况;
②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的情况;
③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的情况;
④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的情况;
⑤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的情况;
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的情况;
⑦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的情况;
⑧从事上述法律事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2)公司律师
①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等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的情况;
②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的情况;
③参与企业对外谈判、磋商,起草、审核企业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的情况;
④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工作的情况;
⑤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办理各类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的情况;
2.尽责情况
(1)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情况;
(2)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检查程序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检查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负责进行年度考核,提出检查等次意见,于4月15日前连同检查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根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报送的检查材料和等次意见,进行综合评价,予以备案确认。
(四)年度检查应提交的材料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检查登记表(正反面印制,样表见附件3);
2年度奖惩材料;
3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花名册(样表见附件4)。
上述材料须一式二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U盘拷送)。
(五)工作要求
1.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年度检查工作,会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认真总结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情况,结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履职情况,客观、公正的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作出评价。
2.对具有《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出具证明材料,依相关程序报省司法厅办理律师工作证书注销手续,如有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通报所在单位并追究责任。
附件:
1.2024年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登记表
2.xx市(省直管县市)参加2024年度检查律师事务所花名册
3.公职(公司)律师执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4.2024年度安徽省公职(公司)律师花名册
淮北市司法局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