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淮北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的预备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自我市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以来,我市律师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律师工作改革与发展,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拟召开淮北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会的主要任务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 回顾总结市律协三届理事会工作情况,研究和规划四届理事会主要工作,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提高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能力,扩大律师的社会影响,树立律师的良好形象,推动律师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大会代表、理事候选人条件
(一)代表条件
1、目前在市律师协会登记注册,并执业2年以上的个人会员。
2、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做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3、积极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4、品行良好,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5、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公益事业,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二)理事候选人条件
理事候选人从大会正式代表中产生,并符合下列条件:
1、执业3年以上,在律师行业具有良好的声誉和影响;
2、熟悉律师行业,具有较好的议事、决策能力。
3、热衷于公益事业。
4、身体健康。
三、推选代表、理事候选人基本原则及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德才兼备原则。推荐的人选要严格政治条件,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近五年内受到表彰的律师。
2、依法民主原则。推选应当严格按照《律师法》、《安徽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进行,认真听取广大律师的意见,做到程序公正、条件公开、结果公开。
3、代表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原则。在坚持基本条件和原则的前提下,推选的代表和理事候选人人选应该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在推选理事候选人时,要注意理事候选人更新,连任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上届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
(二)推选办法
大会代表和理事候选人选由各律师事务所组织选举或推举产生;法律援助律师代表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组织推举产生;局党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推荐若干名人选作为正式代表参加会议,不受理事候选人条件限制。
四、代表、理事候选人名额及其分配
1、原则上各律师事务所按本所执业律师数25%的比例确定代表人数(本所律师人数除4余1的舍去,除4余2及以上的加1)。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一。各个律师事务所主任一般应是代表人选。市局和市律协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增减少量代表。除执业律师外,市局律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作为正式代表人选。
2、理事候选人按照每个律师事务所各推荐1名,市法律援助中心推荐1名,公职律师推荐2名,局党组直接确定若干名。
3、局领导班子成员、机关正科级科室负责人和各县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4、邀请省司法厅、市委市政府和相关单位有关领导作为嘉宾出席会议。
5、代表资格须经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并经大会预备会通过后予以确认。
五、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本次大会代表的推举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和具体要求,认真组织推选,确保推选出符合条件的代表。
(二)大会代表推选时间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单位务必于9月24日前将推荐人选名单以纸质形式(须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局公律科)。
(三)报送材料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应该填报《淮北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附件二、区县所须经所在区县司法局盖章)、《淮北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一览表》(附件三)。
上述材料须同时报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版《登记表》和《一览表》发至市律协邮箱。大会正式召开的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李勇
电话:0561-3027254
邮箱:glk8868@126.com
特此通知。
附件 1.名额分配表.doc
淮北市司法局
201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