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良才行业处分决定书
淮律纪〔2021〕4号
处分决定书
被处分人:郑良才,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编号:13406201010543785。
投诉人贾秋云于2021年7月12日向淮北市律师协会书面投诉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郑良才律师,在代理其案件中,不开具代理费发票、不给委托合同、不答复任何案件问题。在庭审中认可了伪造的复印件证据,导致一审败诉,造成其巨额债务。2021年7月20日,淮北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经集体讨论后决定立案调查。投诉人贾秋云于2021年9月15书面变更投诉事项,保留对郑良才律师私自收费投诉事项。现该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2020年7月7日,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指派郑良才律师担任投诉人贾秋云一审诉讼阶段的代理人。2020年7月7日,投诉人贾秋云向郑良才律师银行账户转账15000元,支付《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的全额律师代理费用。2021年6月28日,郑良才律师向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缴纳15000元,开具缴款人名称为“贾秋云”的代理费发票一张。
本会认为,郑良才律师在上述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不按规定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在长达近一年的期间内不向律所缴纳代理费并开具收费票据。在与委托人发生争议后,才将收取的代理费用补缴至律师事务所并开具代理费发票。郑良才律师在2021年4月开始的淮北市律师行业自查自纠活动中,没有充分认识到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对自身违规行为进行瞒报,缺乏对违规行为的正确认识,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本会决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律发通〔2017〕1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五)规定,给予郑良才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两个月的行业处分。
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被处分人应当自收到本处分决定书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淮北市律师协会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