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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8-26 浏览:14753次 字体大小:[大][中] [小]

        被处分人:谢楠,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编号:13406201510631360。

     投诉人濉溪县百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百善镇政府)于2021年8月4日向淮北市司法局投诉原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楠违法违规执业,要求依法查处。淮北市司法局将该案批转本协会查处。2021年8月16日,淮北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经集体讨论后决定立案调查,现该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2015年5月至2021年3月,谢楠律师先后在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执业。2015年5月12日至2019年5月31日,百善镇政府先后委托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单位法律顾问。期间,谢楠先后受所在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百善镇政府常年法律顾问。2015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谢楠先后与陈超灵、张飞飞律师作为百善镇政府委托代理人,与原告李俊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参与该案件一审、二审诉讼活动。

        在该案一审、二审诉讼期间,谢楠先后收受原告李俊500元超市购物卡、2万元现金和儿子满月礼金以及律师事务所开业礼金。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谢楠律师未积极履行代理人职责,采取消极不作为的方式应对庭审,与对方当事人串通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且在案件终审后,通过电话指导李俊向百善镇政府施压,推进案件执行。

        以上事实,有纪律委员会调取的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各诉讼阶段的《授权委托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2016)皖民终930号民事裁定书、(2017)皖06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2017)皖民终630号民事判决书,濉溪县公安局对谢楠律师的四份《询问笔录》,濉溪县纪委监委对谢楠律师的《谈话笔录》,谢楠律师自书的《情况说明》,谢楠律师与李俊通话录音光盘为证。

      本会认为,谢楠律师在担任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及代理案件中,本应恪尽职守,积极履行代理职责,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坚守律师职业道德,积极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谢楠律师在代理法律顾问单位委托的案件办理过程中,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侵害了委托人的权益。本会决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律发通〔2017〕14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给予谢楠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行业处分。

       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被处分人应当自收到本处分决定书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淮北市律师协会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