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王守信,男,汉族,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身份证号码340621196504170311,律师执业证号码:13406200410278266,住址:淮北市相山区翡翠岛小区23栋701室。
经查明:王守信律师在2001年3月19日从濉溪县法院离任,离任前系法官身份。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王守信先后以代理人、辩护人身份承办了原任职濉溪县法院办理的案件共计7个,累计收取律师代理费共9.5万元,扣税后律师个人收入8.455万元。
以上事实,有从濉溪县法院调取的代理手续、相关法律文书、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收费说明及王守信律师的问话笔录为据。
本机关认为:王守信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办理的案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
鉴于王守信律师在律师队伍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中能够主动说明问题,作出诚恳书面检讨,并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的查处行为,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可以减轻处罚。
本机关决定: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规定,给予王守信律师停止执业一个月,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455万元的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期限为2021年8月10日至2021年9月10日,违法所得款项须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缴至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页无正文)
淮北市司法局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