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徐钦佩,男,汉族,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身份证号码340603198004080412,律师执业证号码:13406201820038309,住址: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北路18号2栋一单元501室。
经查明:徐钦佩律师2009年10月从杜集区法院离任,离任前系助理审判员身份。2017年7月至2020年7月期间,徐钦佩先后以代理人、辩护人身份承办了杜集区法院办理的案件共计22个,累计收取律师代理费共7千元,扣税(个人所得税5%及开票增值税6%,合计11%)后律师收入6230元。其中14个案件系受其所在亚星律师事务所指派承办律所法律顾问单位的案件(免收案件代理费),5个案件系其在实习期间跟随其他律师挂名办理的案件,本人均没有办案收入,2个案件系其本人单独承办,共收取律师代理费5000元,扣税(个人所得税5%及开票增值税6%,合计11%)后律师收入4450元,1个案件系其与其他律师合办的案件,收取律师费4000元,其本人收取2000元,扣税后律师收入1780元。
以上事实,有从杜集区法院调取的代理手续、相关法律文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收费说明、收费票据、律所法律顾问协议书及徐钦佩律师的问话笔录为据。
本机关认为:徐钦佩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办理的案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
鉴于徐钦佩律师在律师队伍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中能够主动说明问题,作出诚恳书面检讨,并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的查处行为,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本机关决定: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规定,给予徐钦佩律师停止执业一个月,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30元的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期限为2021年8月10日至2021年9月10日,违法所得款项须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缴至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北市司法局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