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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8-10 浏览:12730次 字体大小:[大][中] [小]

      当事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40000485485949T,地址:淮北市相山区惠黎路32号,负责人:张亚军。

      经查明:2017年4月20日,经相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承办并指派本所律师周伟、徐磊代理韩智超与淮北矿工总医院集团劳动争议纠纷的仲裁案件。2017年6月5日,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又接受淮北矿工总医院集团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伟东作为代理人,参与了淮北矿工总医院集团与韩智超、李新华的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案件。2017年6月7日,淮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2017淮劳人仲案字第106号),周伟、徐磊作为申请人韩智超、李新华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刘伟东作为第三人淮北矿工总医院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出庭。

      2019年6月,韩智超、李新华到淮北市律师协会对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违反利益冲突的违规执业行为进行投诉。6月12日,淮北市律师协会经调查和会议研究,认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决定不予处分。2021年5月6日,韩智超、李新华向我局就上述问题再次进行投诉。

      以上事实,有韩智超和李新华投诉信、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笔录、律师事务所涉案业务卷宗及律所负责人张亚军的问话笔录为据。

      本机关认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未按规定对委托事项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先后指派本所律师为有利益冲突的仲裁案件各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能够主动承认违规,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行为,作出诚恳书面检讨,可以从轻处罚。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北市司法局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