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决定书
被处分人:张社会,男,安徽进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编号:13406201210926984
刘云蒂于2021年5月24日向淮北市律师协会投诉称:安徽进境律师事务所张社会律师在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皖0603民初1476号)中,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授权委托书》的签名均不是原告所签,律师费和诉讼费也是由他人支付。原告律师隐瞒真实情况,在没有原告签名授权的情况下,以原告的名义起诉,要求调查处理。
经查,安徽进境律师事务所2020年10月26日,由该所主任签署《案件批办单》,载明受理委托人范争光诉刘云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承办律师为张社会律师,应收费8000元。《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风险及注意事项告知书》中均有“范争光”字样签名和捺印。2020年10月29日,该所开立8000元代理费发票,缴费人范争光,票号12070676。 该案进行受案信息平台登录和案件登记簿记录。 2021年1月,相山区法院受理该案,案号(2021)皖0603民初1476号,《民事起诉状》具状人处有“范争光”签名字样,未载明签署日期。
2021年5月25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诉讼过程中(法庭调查阶段)被告刘云蒂的代理人王静律师(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提出原告范争光代理律师身份异议后,主审法官中止了案件审理,并于2021年5月27日对范争光进行了书面谈话并制作了笔录。当日,范争光向人民法院重新提交了由其签名的《授权委托书》,该案没有下发相关法律文书,目前处于案件中止状态。
本会认为:投诉人刘云蒂关于张社会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委托手续的违规行为投诉属实。投诉人刘云蒂关于张社会隐瞒真实情况,实际买房人是本案第三人的投诉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且案件法律关系的界定属于人民法院司法职权范围,纪律委员会对此无权认定。安徽进境律师事务所在案件审批、登记过程中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违规行为。张社会律师对其违规执业行为认识充分、检讨深刻,其执业期间未有违规违纪记录,具备从轻、减轻行业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经研究,决定给予张社会律师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被处分人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处分决定书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淮北市律师协会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