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购纠纷法律问题研究
【关键词】裸购 积分 法律关系 网民
一、“裸购”——种新型的营销方式
1.“裸购”的概念
2010年左右,电子商务行业出现一种新型的营销方式,引起广大网民和消费者的广泛关注,那就是“裸购”。其实裸购的最先出现并不是网络世界,而是实体营销的商品买卖中。2009年11月29日位于英国伦敦市中心的Joy专卖店开业为了吸引消费者光顾,声称在当日前25位身着内衣购物者可以免费选购,此消息一经传出,立即吸引了消费者的极大兴趣,早晨专卖店还未开门时就有不少消费者在店前排起了长队,后经媒体的报道、炒作等,“裸购”一词开始进入人们的视听。更有甚者,在国外有商家要求消费者在大庭广众之下一丝不挂参加选购才能享受免单,也有消费者排队响应,此谓真正裸体购买,此类的实体裸购营销在国内还未见报道。
在我国的一些国内网站上出现的“裸购”实际上是以另外的一种形式出现的,它通常指免费获得商品,通过在社区网站中话题讨论,发表观点、回复问题等形式在社区网站免费获得积分,然后用积分免费换成社区网站提供的商品。由于积分可以免费获得,而且没有名额限制,可以任意用积分兑换商品,受到了广大网民的青睐,有渐渐成为一种流行和时尚的趋势。
无论是实体营销的“裸购”还是网络世界中的“裸购”,都有吸引眼球、聚集人气的初衷,从实施的效果来看确是一种有效的营销手段。随着WEB3.0时代的到来,裸购概念的提出一方面顺应了消费者对网络化、便捷化生活的一种需求,消费者可以通过网上活动赚取积分来换购自己需要的商品,不用再支付其他费用,同时省去了许多购物的中间环节。另一方面,裸购又延伸出裸文化的进一步发展,裸文化关注环保,提倡绿色消费、绿色生活的全新理念。
本文对实体中的“裸购”不作研究,下文所出现的裸购均指网络上的“裸购”。
简单的定义网络上裸购可以是:消费者无金钱对价或以极低廉的对价付出便可购买到自己想要的商品。
实际上,网民裸购虽然不需要支付实际的货币或支付极少的货币,但必须通过上网参与网站规定的活动获得积分才能来换取商品。
2.我国网络裸购概况
我国网民对裸购熟悉是2010年,有人把裸购和犀利哥、兽兽、凤姐等列为2010年十大热门事件。“裸购”也成为继团购、秒杀等后的又一个网络经典词汇。据了解,除我友网、悦己网外,还有其他一些网站开通了裸购消费形式。可以裸购的商品可以说是五花八门,应有尽有。既有“一元汽车”裸购,千辆团购绝杀的汽车裸购,又有笔记本电脑、单反相机、智能手机等数码产品,还有耐克、阿迪达斯等服装、运动鞋,以及提供免费酒店、机票、免费旅游等等。
裸购这种模式目前主要是在学生、白领、宅男宅女中盛行,因为这些群体对时尚的东西都比较爱好,学生和宅男宅女的上网时间比较充裕,白领也比较喜欢在SNS社区中结交朋友,发泄心情,所以今后他们将会成为“裸购”的主力军。
由于裸购出现的时间短暂,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来约束这种网络商业行为,作为一种新的网络商业模式,裸购存在不确定的风险,一旦发生纠纷,维权的难度也大。
二、常见的裸购纠纷
1.裸购的商品存在瑕疵
案例一 2010年10月10日,郭芳通过半个月的发帖、回帖,终于获得了10000积分,从而以500元的价格购买到了裸购网站提供的价值18880的彩电。可郭芳收货后,很快发现,彩电是伪劣产品。
产品存在瑕疵主要是指销售者提供的商品存在以下情形:①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②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③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式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网络裸购的商品存在瑕疵,主要是网站或商家违反销售者产品质量义务所致,如在进货时没有履行验收检查义务,不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在进货之后没有妥善保持裸购销售产品质量的义务。甚至有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义务,包括: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伪造和假冒产地、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销售的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裸购的商品存在缺陷
案例二 2010年11月初,李萍通过在一家裸购网站注册并进行指定的网络活动,获得了5000积分,网站免费送给了李萍一只价值1890元的热水器。数日后,李萍在使用时,热水器突然爆炸,致使李萍全身多处受伤,已花去医疗费用3万余元。
产品缺陷主要表现以下情形:①设计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上存在着不安全、不合理的因素。例如结构设置不合理,设计选用的材料不适当,没有设计附加应有的安全装置。
②制造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中,不符合设计规范,或者不符合加工工艺要求,没有完善的控制和检验手段,致使产品存在不安全的因素。③指标上的缺陷。就是指在产品的警示说明上或者在产品的使用指标标志上未能清楚地告知使用人应当注意的使用方法,以及应当引起警惕的注意事项;或者产品使用了不真实、不适当的甚至是虚假的说明,致使使用人遭受损害。如油漆具有易燃性,生产者应附警示标志,提醒使用者存在的危险性,并告知如何避免。如果未履行上述义务,就属指示上的缺陷。
《产品质量法》还明确了如果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那么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即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在进入流通领域后就有可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即是缺陷产品。
裸购时购得有缺陷产品比购得有瑕疵产品存在的潜在危险要大,产品缺陷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简称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存在缺陷,该缺陷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
3.裸购中网站或商家运用霸王条款
裸购中网站或商家在格式合同运用霸王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方式:
①减免责任、逃避自己应尽义务。“由于某某原因,本网站概不负责”,这是多数协议中最常用到的一句话。其实,所谓“某某原因”多为网站或商家的随意规定,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免责条款。
②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网站或商家的权利。
③排除、剥夺网络消费者的权利。有的网站或商家通过格式条款,事先拟定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条款,以此为自己免责。有的网站或商家任意单方面修改合同,剥夺消费者原本享有的权利。
④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只要协议上注明“本网站拥有最终解释权”这句话,网站或商家就算有了“挡箭牌”,无论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提出何种质疑,他们也可以朝着向自己有利的方向,一“解”而化之。
4.网站或商家泄露裸购网民的个人资料
裸购中用积分换商品时必然涉及到网民消费者的姓名、通讯方式、地址等,随着众多开展裸购业务网站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人加入了裸购大军。但对不少网民而言,在享受着裸购网站带来的超值或免值服务同时,却也遭遇了个人资料泄露的危险,因为裸购网站需要注册,并不停地提供各种个人信息和资料,一旦这些信息泄露,不但会面临各类骚扰,还可能会有财产损失等危险。
5.网络裸购者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积分
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积分,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①自己使用不同登录号进行自问自答并采纳自己的答案做为最佳答案获取不正当积分。
②和他人串通,只采纳一个或几个人回答为最佳答案获取不正当积分。
③使用一个登录号进行垃圾回答,并用其他登录号号进行检举骗取积分。
④短期内连续多次提交非法信息者,等等。
三、裸购中的法律关系
裸购中最常见的是两种方式,即积分加少量现金购得商品和仅用积分就获得商品。这两种方式的法律性质分别是买卖关系和赠与关系
1.积分加少量现金购得商品是买卖行为
在这种裸购方式下符合买卖法律关系的特征。买卖合同是卖方将出卖的财物交付给买方所有,买方接受该项财物并支付约定的价款的协议。积分加少量现金裸购商品中买卖双方中一方是网站或商家,另一方是裸购网民,网民付出少量现金购得商品是有偿取得商品,尽管商品价值大于实际付出的现金价格,但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结果,仍然符合买卖法律关系中的有偿性、双务性和诺成性特征。买卖法律关系基本的特征是卖方出卖给买方的财产转移所有权,也是它区别于其他类型合同的关键所在,裸购中在网民按网站或商家的要求给付了价款后,财产所有权就转移给网民了。买卖法律关系又一重要特征是买方向卖方支付约定的价款,也是它和互易合同相区别的要点。商品交换是以等价交换为原则的,但并不排除双方自愿的不等价交换,在裸购中尽管买方付出的金钱远低于商品的价值,却不能否认双方的买卖性质。
积分加少量现金购得大宗商品是否存在网民未满十八周岁,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而使买卖法律关系无效或待定的情况?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裸购网民付出的对价极小,他们对自己的法律性质有充分的认识,可以认为进行的是与他们智力相符的法律行为,无须他们的监护人追认。
2.仅用积分就获得商品,没有支付任何价款的裸购是附有义务的商业赠与行为
《合同法》第190条第1项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第2项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单方履行将自己的合法财产送给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不承担义务而只享有获得受赠财物的权利。但在附有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赠与受赠人,是附有条件的,受赠人在接受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后,必须依法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这是因为财产的赠与是在受赠接受赠与合同中所附加的义务,赠与合同才成立,而这部分附加的义务成为赠与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按《合同法》第190条第2项的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必须承担义务,附义务赠与,若附加条件合法,则赠与有效;若附加条件违法,则赠与无效。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与赠与人所负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
在不支付任何价款,仅用积分就获得商品中,裸购网民的义务是参加网站规定的网络活动,网站或商家的义务是转移裸购商品的所有权。
四、裸购中的权益保护
1.以积分加少量现金的裸购中网民的权益保护
一方面,从《合同法》的角度上看,网民享有如下权利:(1)因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2)因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网民可以要求商家或网站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确定,即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网民还可以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要求商家或网站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上看,网民享有如下权利:(1)安全权。即网民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商家或网站应向网民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2)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3)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4)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网民有要求商家或网站包修、包换、包退商品的权利。
无论从哪个角度上看,网民如果遭遇裸购纠纷,即可依据自己的权利,要求商家或网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完全通过积分换取商品、没有支付任何价款的裸购中网民的权益保护
赠与是一种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合同法上,赠与关系中赠与人承担的法律义务明显要少于买卖关系中出卖人承担的义务。那这是不是意味着参与裸购的网民面临比正常购买商品有更大的风险呢?而且,商家推广裸购显然是具有商业经营目的的,网民为了裸购而积累积分也是投入了不少心血的。如果积分换取的商品出现问题,那么对网民而言是不是不公平呢?有没有什么规定来约束推广裸购的商家呢?
我国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方必须在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按照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在裸购中,商家也要在一定的范围就商品的品质等问题向网民承担义务和责任。而且,虽然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来约束商业赠与行为,但是在商业赠与的情况下,诸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也应该是能够适用的。
根据《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之规定,网民享有如下权利可进行维权:(1)因商家或网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网民可要求商家或网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网民可要求商家或网站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3)商家或网站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网民损失的,网民可要求商家或网站赔偿。
3.网站或商家须为裸购制定细则保护自身权益
对于商家而言,首先必须为裸购制定详细的规则。法律只是为各种交易行为制定了基本的规定,裸购中的很多细节问题还需要商家一一明确。当然,商家不能运用霸王条款来一味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合法合理地规范自己与网民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双方的利益。
要保证裸购的顺畅运行,商家还必须对积分进行严格的管理。一方面要防止在网站中出现反复刷积分的现象,必须设置一定的规则来保证积分的含金量。如果出现有人有偿转让积分,积分的享有者与实际换取商品者不一致等问题时,商家必须制定详细的规则来加以应对,避免出现法律纠纷。另一方面,商家也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来预防网络攻击,保证积分计数规则的正常运行。
最后,因为换取商品时必然涉及到网民的姓名、通讯方式、地址等资料,商家有法律义务保护好网民的个人资料,防止发生侵权行为。
实际上,裸购采用的营销方式和之前一些促销的方式类似,例如信用卡积分消费、手机积分消费、航空公司飞行里程消费等等。无论如何创新,商家的诚信经营是第一位的,推广裸购的商家必须为网民提供自主、公平的交易环境,让网民清楚地了解裸购的规则,安心地通过积分获取自己心仪的商品。惟有如此,裸购才能赢得网民的口碑,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长久的人气和活力。
4.裸购网民要小心虚假裸购网站
对网民来说,首先,参与裸购必须细读商家的规则,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对一些关键的问题,例如退换货服务、售后服务,物流费用及其他费用的负担等等,网民必须做到心中有数。
其次,网民自己也要有遵守规则的意识,如果选择裸购就要按照商家的规则来获取积分,换取商品,而不应该投机取巧。网民还须在裸购的过程中树立自我保护意识,了解商家和网站的基本信息,防止少数不法分子利用裸购热潮设置虚假网站、钓鱼网站进行诈骗。
参考文献:
①程成:《裸购纠纷: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管》,《检察日报》,2011年2月26日。
②郑立、王作堂:《民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三版。
③韩郁骞 杨为民:《网络营销》,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10年8月第一版。
④杨坚争:《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简明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第一版。
⑤王利民:《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一版。
作者:姚维振 单位: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