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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析产、子女抚养案件增多的成因与对策分析

发布时间:2011-06-24 浏览:1888次 字体大小:[大][中] [小]
作者: 薛专 李来忠

  近几年如皋法院审理的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呈急剧上升趋势。2008年审理该类案件9件,2009年审理34件,2010年为51件,今年1-4月份已审理了13件。对此,如皋法院认为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一、同居析产、子女抚养案件增多的原因

  1、当事人法制意识淡薄。双方当事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多,对不依法进行婚姻登记的法律后果不甚了了。认为举办了婚礼就算是合法夫妻,等到孩子已到学龄,想报名入学时才发现必须领取结婚证;等到对方向法院起诉后才发现,没有结婚证根本拴不住那颗已经放飞的心。

  2、寻求精神慰藉。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带来人口的大面积、远距离流动,一些外来务工人员背井离乡,在为生活打拼之余常感空虚、寂寞。当在他乡遇到关心、照顾自己的异性时,极有可能先把登记结婚放在旁边,以同居方式来寻求暂时的心灵寄托。

  3、家庭环境相对宽松。随着新婚姻法对同居“非法”定性的取消,一些父母不再把未婚同居视为洪水猛兽,一般而言,只要子女的同居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对子女的同居行为,不少家庭均持宽容态度,这使得同居现象较为普遍,成为同居析产、子女抚养案件的温床和土壤。

  4、“快餐式”恋爱观走俏。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作节奏加快、生活压力加大,为了缓解生活压力,“只要曾经拥有,不在乎天长地久”的“快餐式”的恋爱观逐渐成为一种时尚,传统的恋爱观、人生观受到冲击。有些人不在留念曾经的海誓山盟,更多的向往无拘无束的未来,闪电式同居、闪电式分手现象增多。

  5、作为同居关系解除的凭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起诉要求解决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同居双方发生矛盾时,因法院对解除同居关系案件不再受理,只能以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名义提起诉讼,以法院所作出法律文书作为解除同居关系的凭据。

  二、对策建议

  1、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同居析产、子女抚养案件的源头是同居,同居的根源在于“思想观念”,应通过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及媒体舆论引导社会观念向传统美德、社会公德、家庭责任方面“转正”。摈弃“快餐式”恋爱观,培育交益友、慎同居的优良社会风尚。

  2、加强婚姻法宣传。解决此类问题应当以预防为主,利用宣传栏、送法下乡、送法到企业、巡回审判、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利用典型案例宣传依法登记结婚的好处,讲透同居的不良法律后果,引导同居者依法登记结婚。

  3、法院、司法等多部门联手化解矛盾。对于因同居关系引起的纠纷,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主动介入,与法院、妇联等部门联手,通过双方亲友进行协调,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将此类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4、强化诉讼调解。对于起诉到法院的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案件,人民法院应加大调解力度,寻找双方有威信的亲友,邀请有经验的村居干部一同参与调解,最大限度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尽量促使双方摒弃前嫌,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结婚证。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