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司罚决字〔2025〕4号
淮北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马中杰律师于2025年8月2日上午在淮北市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梅某某期间,向梅某某传递其儿子写的一封书信和一张家人合影照片,导致信件和照片被带入监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淮北市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淮北市检察院《在押人员谈话笔录》、淮北市司法局《调查笔录》、马中杰本人《悔过书》及《关于会见梅某某的情况汇报》。
本机关认为:马中杰律师在会见期间向嫌疑人传递物品,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之规定,属于《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情形。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2月9日依法向马中杰律师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马中杰于当日签收。告知期满后,马中杰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鉴于马中杰律师系首次违法,且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真诚悔过并出具书面《悔过书》,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马中杰律师停止执业两个月的行政处罚。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北市司法局
2025年12月17日
咨询热线: 0561-3027254


通知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