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7-15 浏览:18次 字体大小:[大][中] [小]
淮司罚决字〔2025〕2号
淮北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董传华,男,汉族,1966年1月21日出生,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身份证号码:340602196601211614
,律师执业证号码:13406198910995680,家庭住址: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办事处赵庄小区。
经查明:董传华律师在2023年接受淮北*发建筑有限公司委托、2024年接受当事人徐*委托代理诉讼案件时,先后共私自收取代理费共计一万元,直到2025年4月和5月,才把上述费用先后交到所在律师事务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杜集区司法局《调查谈话笔录》、淮北市司法局《问话笔录》、微信转账凭证、律师事务所收费发票。
本机关认为: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董传华律师私自收取当事人费用,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关于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规定,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2025年7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董传华律师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期满后,董传华未提出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董传华律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北市司法局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