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司罚决字〔2025〕3号
淮北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钱峰,男,汉族,1968年8月17日出生,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身份证号码:340602196808170039
,律师执业证号码:13406199110296277,家庭住址:淮北市相山区淮海御府小区。
经查明:钱峰律师在接受钱*委托代理其与哈尔滨*金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纠纷案件时,在法院没有通知缴纳诉讼费的情况下,于2024年6月4日以代缴诉讼费的名义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钱*10647元,直至2025年4月2日才退还给委托人钱*(在钱*投诉后,钱峰曾于2024年12月13日通过微信向钱*退还上述费用,但钱*拒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钱峰与钱*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钱*汇款凭证、钱峰退费微信转账凭证、淮北市司法局《问话笔录》。
本机关认为:律师承办业务,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不应当再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钱峰律师以诉讼费名义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向钱*另外收取10647元费用,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关于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规定,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2025年7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钱峰律师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期满后,钱峰未提出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钱峰律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北市司法局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