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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从业人员适用工伤保险的现状与建议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644次 字体大小:[大][中] [小]

近年来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数量大幅增加,他们的辛勤工作显著提高了社会生活的便捷度。但新业态从业人员本身却面对着职业伤害风险高,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劳动关系界定不清等现实问题。

一、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

近些年,《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国家层面的政策意见相继出台,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和工伤保险等问题作出规范。

各地方单位亦在积极探索有关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例如《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常州市本级新业态从业人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更多地方政府跟随社会就业发展形式,出台相应的规划与工作通知,通过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制度与推进新业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方式,将新业态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的范围。

在实践中,对于不能完全确定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往往会通过制度设计与用工架构,使用雇主责任险为新业态从业人员提供保障。在用工过程中,新业态从业人员受到职业伤害,雇主责任险往往“扮演”着职业伤害保障的兜底角色。

二、现状与建议

(一) 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用工责任主体确立难——完善裁审指引

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不同于传统劳动者,普遍工作方式是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以此获取劳动报酬。在此模式下,各个平台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管理存在差异,并且可能存在多个用工合作企业不同的新业态就业模式下的用工管理大相径庭,这导致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不具有明确的劳动关系。

目前我国传统的劳动权益保障体制存在二分法的割裂特征。若新业态从业人员有传统的劳动关系存在,则新业态从业人员享有完整的劳动者特有权益保护;若法院判定无劳动关系,则其权益保护被严格限制在民事领域,没有强制缴纳社保、不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举证责任特殊规定等保护劳动者的有力措施。这也是新业态就业人员受到职业伤害时,必须先确立劳动关系所在的原因。

针对上述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有关新业态就业人员工伤保障的司法解释与裁审指引。目前裁审机关在处理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案件时,往往依据工资发放模式、劳动管理主体、劳动工具提供、招聘入职等一系列事实综合确立劳动关系。应当给予裁审机关更加明确的指引,帮助裁审机关把握劳动关系确立的标准,从而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二)新业态平台对劳动者工伤权益保护自发性不足——平衡监管与商业发展模式

新业态的蓬勃发展是互联网行业深度发展的产物。在新业态商业模式中,互联网、大数据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但新业态商业模式发展的一大核心动力是市场经济下的盈利需求。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伤权益保护覆盖程度与新业态模式运营成本是需要平衡的商业抉择。

一方面,全面提升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伤权益保障乃至于全面保障,会提高新业态商业模式中的运营成本,最终导致消费者所享受的合理价格下的便捷服务成本提高,新业态商业模式发展规模与发展深度将受到影响;另一方面,降低乃至于忽视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伤权益保障,会导致新业态从业人员作为劳动者无法在职业伤害中保障自身权益。目前由于新业态商业模式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地出现牺牲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来换取终端消费者享受低廉便捷服务的现状,这也是新业态平台没有内在动力去推动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全面普及的内在原因。

针对上述新业态平台在劳动者工伤权益保护不足的现实情况,不能放任新业态行业野蛮无序发展,必须通过行业监管的方式去督促平台在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权益保障方面制定更多的有效措施。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新业态平台、新业态从业人员代表的意见,充分尊重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与平台商业盈利模式的基础上,建立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机制。目前各地正在积极探索,部分地区已出现商业保险兜底、动态参加工伤保险的有益试点。

(三)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维权难——建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新就业形态在吸纳就业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入职门槛不高、多劳多得的就业特点吸引大量人员成为新业态就业人员。但这也导致新业态就业人员权益保障意识不强,维权困难。

新业态行业由于人员流动性大、组织化程度不高,较难成立行业工会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从业人员往往更加注重薪酬获取,入会意愿也不高。这两点也导致新业态行业工会建会难、入会难。在缺乏谈判筹码与渠道的情况下,新业态从业人员往往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遭受职业伤害时的权益,所花费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高。而且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平台用工架构隔离设计,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结果未必会达到充分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的最佳效果。诉求表达和权益维护渠道不畅,不仅不利于新业态从业人员在遭受职业伤害时维权,还容易导致他们维权无门或者诉讼结果不佳时引发社会事件。

面对新业态从业人员维权难的困境,建立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纠纷化解制度十分必要。尤其在受到职业伤害后,权益保障的结果比方式更加重要,因此维权的便捷性与实质性是关键。劳动仲裁与诉讼只是帮助新业态从业人员确立劳动关系,从而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新业态纠纷化解机制能够在职业伤害发生的第一时间介入,督促新业态平台确立对应的用工责任,抚慰受到职业伤害的人员,使其能够及时得到救治以及后续权益得到保障,将是一个相对良好的局面。

建立多元化纠纷化解制度能够帮助新业态从业人员快速便捷地得到援助与纠纷解决渠道,也符合国家政策的指导方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3年11月发布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第二十条强调,各地要积极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多元调解机制,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调联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创新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处机制,联通法院、人社、司法行政、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各类争议处理资源,建立“一站式”的新就业形态争议调处机构。鼓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比较集中的市、区以及有条件的县和乡镇、街道,联合相关资源力量,组建集咨询疏导、争议调解、劳动仲裁、法律援助、专业审判于一体的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争议多元化解中心。

新业态从业人员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相信伴随着政府层面与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政策会逐步完善,落实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构建针对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特殊工伤保险保障制度,实现平台经济与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双赢局面。

(作者:陆敬波、季振鹏,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