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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为中心树牢司法活动中的公平正义

发布时间:2023-10-07 浏览:4131次 字体大小:[大][中] [小]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将我国建设成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在高度整合的基础上实现了法制统一,民族事务治理也不断完善为法治化治理,各族人民群众对国家法治的信仰是实现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基础。

  人民法院牢牢把握司法过程中的能动作用,以人民为中心,通过司法公开让人民群众认知司法、传递司法活动中蕴含的公平正义,树立人民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信仰;助力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环境,推动法院从“末端办案”走向“参与治理”;促进实现边疆民族地区事务治理法治化,为边疆民族地区治理贡献司法力量。

  一、树立法治信仰的首要环节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法治是国家治理模式中的最大公约数,其作用机制在于以全民守法对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作出良性回馈,从公民的法治信仰助推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最终目标的实现。故其首要环节在于使人民群众对法治模式有所认知。

  云南省各级法院以“边疆、民族、开放、前沿”的司法模式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认知需求。一是将司法活动由法庭内向法庭外延伸,采用巡回法庭办案的方式将司法审判活动送到田间地头、边关国门,实现司法活动“向外移、往下沉”,现云南省内部分地区法庭巡回办案率达90%以上、旅游巡回法庭实现重点景区全覆盖;二是不断完善网络司法公开,现云南省内149家法院已全部开通线上司法公开渠道,实现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和审务的全天候可回放式公开,便利人民群众随时了解司法活动状况;三是以案释法,构筑法治宣传阵地,将普法融入司法活动全过程,以多部门联合普法、多样态形式普法抓牢节点,使法治观念深入群众。

  二、形成法治信仰的核心关键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核心价值追求,能否在司法体验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是否信赖司法的核心关键,亦是法治工作社会治理成效的最终评判。

  云南省各级法院深掘司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机制,从人民群众的立场出发,通过公开司法深化人民群众对贯穿在司法活动全过程中的公平正义的感知。一是以公开促进公正公信。推动司法活动从法庭走向边境、完善网络司法公开渠道,实现庭内庭外双维推进、线上线下两路并举,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合理关切;二是努力打造“国门诉讼服务+一站式法律服务”的品牌,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不断加强诉源治理、推进“立审执”一体化,深入践行“马锡五式审判方式”,为基层群众提供更及时便利的司法服务,打通司法为民的“最后一公里”,创造枫桥经验云南范式;三是努力寻求民族习惯与法律的结合点,推动形成二者的良性互动,促进法理情理相融合,消弭法律裁判争议大、执行难的困境;四是立足少数民族语言多样的现状,培养一支会“少语”、懂审判、知民俗的法官队伍,保障人民群众使用民族语言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保证人民群众在听得懂、能理解的基础上加深对司法活动内涵的体验和感知。

  三、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基础

  边疆民族地区大多民风淳朴,民族习惯和传统道德起着比法律更显著的约束效果;地理条件等限制使人民群众想要对司法活动的全貌有所了解需要付出较高成本;物质条件限制也导致司法机关对司法活动的宣传推广难度增大,加剧司法不被人民群众关注的状况。以上诸多因素导致边疆民族地区在法律治理上有不稳定性与疏离性。

  人民主体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通过对司法的体验,人民群众得以感受司法过程中的法治理念:“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人民群众对我国法治活动形成理性认知,可以摆脱不信任司法的心态;实现国家思维、公民思维、法治思维的有机统一;进而生成对国家法治的共同信仰,为各族人民理解、支持相关法治活动提供坚实支撑,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行为习惯,打牢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基础。

  云南省各级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将司法活动与民族事务治理有机融合,从“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工作出发,通过让人民群众接触司法、感受司法,实现人民群众对法治认知从无到有;推动对法治体验从感性到理性;以人民群众对国家法治的信仰促成公民参与法治实践的飞跃。探索构建出一条具有云南特色、契合边疆需求、富于时代特征的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路径机制,为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贡献司法力量。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新时代我国边疆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19CFX005)、云南省兴滇英才计划青年人才课题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省西双版纳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专家工作站) 作者:徐清 霍正兴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