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司罚决字〔2022〕2号
淮北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赵标,男,汉族,1983年9月3日出生,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身份证号码:340621198309033230,律师执业证号码:13406201510716185,住址:淮北市相山区环山路3号5排。
经查:2021年3月,赵标律师在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代理董红飞寻衅滋事案件时,在律师费以外,又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私自收取董红飞妻子王珍其他费用三千元,且没有交到律师事务所,没有开具发票。2021年8月23日,赵标将私自收取的三千元通过微信退还给王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律师事务所与王珍签订的辩护委托合同(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濉溪县纪委监委2022年5月11日与赵标的《谈话笔录》、王珍(微信名:康馨宝贝)与赵标的微信转账凭证、王珍与赵标的通话录音光盘、本机关2022年9月22日的《询问笔录》、赵标律师的《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赵标律师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鉴于赵标律师能够正确认识错误,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赵标律师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北市司法局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