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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再次起诉,如何认定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发布时间:2022-06-11 浏览:969次 字体大小:[大][中] [小]

我们常说“一事不再理”,即当事人不得就已判决的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如何应对重复诉讼,也是司法实务中经常遭遇的问题。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已生效判决文书的被告在前诉中反诉诉请设备质量不合格的违约金,在后诉中又作为原告诉请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该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砼地线采购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采购一套砼地生产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并就设备参数进行改造,交付使用了部分设备。后因双方无法就货款支付、设备调试等问题协商一致,A公司遂于2021年10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另查明,B公司曾于2017年3月就同一案件事实在先提起诉讼,A公司在前案中作为被告提起反诉,并经本院一审、岳阳中院二审、湖南高院再审,最终判决由A公司向B公司支付已到货设备款余额(含改造费用)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争议焦点: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一、两案当事人相同,均为A公司和B公司。

  二、B公司在前诉请求A公司支付设备款、暂寄设备款、设备改造款、场地占用费、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A公司在前诉中提出反诉,请求解除案涉合同、B公司向其返还已付货款、支付合同违约金。基于双方上述诉辩主张,前诉已对双方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案涉合同解除后的相关法律责任承担,进行了审理认定。本案与前诉一样,需要对双方上述争议进行审理,故两案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在形式上看,A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未被前诉所包含,但前诉是综合考量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判决B公司自行处理尚未发货的设备,A公司支付已到货设备款及相应利息。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实质仍系以对抗B公司提起的前诉为目的,构成对前诉裁判结果的否定。

  综上所述,本案构成重复起诉,本院裁定驳回A公司的起诉。一审裁判后,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岳阳中院以原审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判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对争议事实再次提起诉讼。“一事不再理” 原则中的“一事”,应为同一当事人、同一案件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同一案件事实,指当事人起诉所涉案件事实关系在前诉与后诉中一致;同一诉讼标的则指前后两次诉讼基于一致的请求权基础。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诉累。但基于新的事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