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二审可否要求减少报酬
黄某房屋装修,向宁某定作卧室的三轨门,宁某收取了部分定金。在安装卧室的三轨门时,宁某将门的正反面安装错误,在采取技术处理后,该门基本可以使用,但无法自动合槽,且两门交叉处有很大缝隙,无法达到黄某定作该门的目的。为此,黄某拒绝支付尾款,宁某向法院起诉黄某。一审期间,黄某仅提出质量不符合要求,未提出减少报酬或赔偿损失,法院支持了宁某的诉讼请求。黄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并明确提出因门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故请求法院减少应支付的报酬。
【分歧】
二审期间,法院能否支持黄某的上诉理由?
第一种意见认为,宁某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但黄某在一审期间未明确要求宁某减少报酬或赔偿损失,法官不能超出黄某的要求处理案件。如二审期间,双方调解不了,应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因宁某的疏忽大意将该门的正反面安装错误,虽经修理能正常使用,但其质量明显不符合要求。一审期间,黄某虽未提出减少报酬或赔偿损失的抗辩意见,其在二审期间提出该上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程序方面。黄某二审期间明确提出要求宁某减少报酬或赔偿损失的主张,该要求属于黄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不属于诉请亦不是反诉。一审以黄某自己未提出减少报酬或赔偿损失的主张,支持了宁某的诉讼请求,有将黄某的答辩权与诉讼请求混同。一审期间,黄某未提出减少报酬或赔偿损失的答辩意见,不影响其以此为由提出上诉理由的权利。二审法院审查后,如果上诉理由成立则予以采纳;如上诉理由不成立则驳回其上诉。因此,从程序上看,黄某虽一审未提出该抗辩意见,不影响其在二审提出该意见。
其次,实体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责任。因宁某的疏忽大意将该门的正反面安装错误,虽经技术处理,基本可以使用,但无法自动合槽,且两门交叉处有很大缝隙,导致其隔音效果减低,无法达到黄某定作该门的目的,属于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因此,二审期间黄某提出要求减少报酬或损失赔偿的上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在一审中虽未提出明确的答辩意见,但不影响其在上诉时提出上诉意见,该上诉意见不能因一审未提出而认定超出诉求。上诉意见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时,应被采纳。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