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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首起网络造谣案庭审交锋激烈 是造谣惑众还是因言获罪

发布时间:2011-11-23 浏览:2828次 字体大小:[大][中] [小]
 网络论坛是网民发布信息、日常交流的一大平台。

  浙江省永嘉县一名公务员在网络上发布帖子,被永嘉县公安局认为是造谣惑众,行政拘留了5天。

  这名公务员认为自己是“因言获罪”,很不服气,将永嘉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他的诉讼请求,被永嘉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这名公务员还是不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11月17日下午,温州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温州首起网络造谣案,究竟是造谣惑众还是因言获罪?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哪些警示?

  案件回顾论坛发帖换来5日拘留

  这名公务员姓金,37岁,永嘉县人。

  今年3月10日,金某无意中听人说起,永嘉县枫林镇汤岙村有一起恶性雇凶伤人案,且资金可能来自市消防支队。

  金某是一名资深网民,他平时热衷在天涯、猫扑以及温州一些本地论坛浏览新闻并发帖。

  当天晚上8时许,他便以网名“aot”的身份在温州某论坛发了一条题为“真的骇人听闻:传永嘉县枫林镇汤岙村恶性雇凶伤人案资金来自市消防支队”的帖子。

  帖子内容如下:“2月21日,永嘉枫林镇汤岙村发生骇人听闻的雇凶伤人案,徐时荣之子徐纯伙同几名丧心病狂的凶手将竞选对手的堂兄徐定理打成重伤,双腿加右手粉碎性骨折,右腿碎成23块,右手可能致残。且选举日之前某人还萝卜大棒一起上,既用徐定理之惨恐吓村民,又大肆贿选,听说用了20多万元。更恐怖的是村民说,徐时荣的竞选费用包括徐纯雇凶、跑路的钱都来自市消防支队,所以大多数村民认为徐定理会被白白打,或者只抓几个小喽啰顶罪,可能连药费都没得赔,徐时荣会安然无恙。原来市消防支队欲在汤岙村征地80亩建训练基地,前期费用已较大,如徐时荣不能连任,则怕前面的钱会打水漂,所以就来个双管齐下,以保证徐时荣顺利当选……”

  帖子一发,瞬间引来众多网民跟帖,查看量达到4000多次。

  3月31日,金某主动到永嘉县公安局投案。永嘉县公安局认为他在互联网上发布未经证实的消息,其行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作出给予金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因为这件事情,金某还受到他所在单位的党纪处理和行政处分。他很不服气,认为永嘉县公安局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足,遂将其告上永嘉县法院,要求予以撤销。10月9日,永嘉县法院作出判决,金某散布虚假消息并在网络上传播,损害市消防支队在公众中的形象,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应予处罚。永嘉县公安局对金某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金某不服,向温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法庭见闻据理力争是善意非故意

  11月17日下午2点30分,温州市中院在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金某没有请律师,永嘉县公安局法制科一名民警出庭应诉。

  金某宣读上诉状,要求撤销永嘉县法院行政判决书与永嘉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书。他给出3条理由: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文中关键词是“故意”,他认为自己并没有故意去扰乱公共秩序的意图;

  永嘉县法院与永嘉县公安局认定的“损害市消防支队形象”并不能称之为扰乱公共秩序;

  他认为自己并无虚构事实、散播谣言的行为。

  对此,永嘉县公安局民警也在法庭上发布了3点答辩意见:

  金某在帖子的最后提出“请版主加亮置顶”,这足以反映出他发帖是为达到传播散布谣言的目的。他明知道这种行为会扰乱公共秩序,仍然放任后果的发生,明显在主观上持间接故意;

  金某散布谣言的行为已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后果。从表现形式看,网帖引起众多网民浏览和跟帖,使网民误认为市消防支队为达到征地目的而雇凶伤人。真正的危害后果是,他的行为损害了市消防支队在公众中的形象,破坏公众对政府机关和国家军队的满意度和安全感。这足以称之为扰乱了公共秩序;

  散布谣言,是指将没有事实根据的言论向不特定的人传播的行为。金某在论坛上传播的言论没有事实依据。经查实,帖中所称贿选纯属虚构,市消防支队征地与选举并无关联,而市消防支队出资雇凶更是匪夷所思。

  “我之所以发帖并让版主加亮置顶,目的是为了让市消防支队更快地进行正面回应。”针对永嘉县公安局的答辩,金某反驳并不断强调,他这是善意的提醒,怎么就成了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永嘉县公安局民警则反驳称:“如果真的希望消防支队出面处理,你完全可以通过打电话告知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等正常渠道反映,这样才能表达足够的善意。”

  民警还强调,即便是善意提醒,金某的主观上也存在间接故意,因为他所写的内容没有经过核实。

  金某强调,帖子中的内容,是他听其姐姐说的。当时他就算想核实也有难度,而且至今为止,他都认为帖子中所说的内容无限接近事实。

  民警只好再次解释,公安已经查实,金某的帖子中,伤人事实确实存在,打人的3人都已抓获并已判刑,近日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也已抓获归案。至于金某在帖子中所称的雇凶、资金、跑路等内容,到现在都无事实依据,而且与市消防支队没有任何关联。

  庭审持续了将近两个小时,法官最后宣布,法庭将择日宣判。

  专家评说网络发言还得守点规矩

  现如今,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中,发表粗口或过激言行的人并不少见。

  那么,网民在这个空间中需不需要受到约束?个人在网络上发言要不要慎重?如果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温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方益权对《法制日报》记者说:“互联网是一个没有守门人的论坛。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和网络账号都可以成为出版商。”

  “多数网络写手认为在网络环境下任何人都有超越现实的言论自由权,在网络上可以肆意地披露他人的鲜为人知的事情,任意抒发自己的心理感受,不受任何法律、法规、道德等制约。”方益权说,在互联网时代,个人表现自由的滥用现象显得十分突出,由此出现了言论自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特别是言论自由与违法侵害公民人身权、言论自由与破坏社会秩序在区分上经常呈现立法空白,使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良好秩序得不到合理的保护。

  方益权认为,区分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违法行为的首要标准,在于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遵循客观真实性还是虚构或捏造事实,是正当评论还是进行侮辱诋毁、造谣生事。其次,行为的合法性与否也是区分两者的另一个依据———合法的前提下,在网络上自由地发表言论,自由地实现新闻传播和自由地行使批评、评论、监督的权利,哪怕陈述的情况与事实有所出入,也并不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或社会秩序的破坏。此外,网络帖子措辞的规范性也是区分言论自由和违法行为的标准之一———恶意的、诽谤性的、侮辱性的措辞,这是社会公众的理性比较容易判断和区分的。

  另外,当前网络“乱象”与作为论坛网页提供者的网站不承担相应的网络监管义务有关。如果网站没有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监管义务,将有可能承担违法的法律后果———网络作为一种大众媒体,不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更不能成为一些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便利工具。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