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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首发限制减刑判决

发布时间:2011-08-31 浏览:1941次 字体大小:[大][中] [小]

    “根据其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对其限制减刑。” 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做出的对于阎建新故意伤害一案的判决中,首次对其适用限制减刑。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北京首次适用限制减刑。

  2009年11月24日晚11点多,阎建新、董联合在某歌厅房间内因琐事与杨某等人产生矛盾,并大打出手。期间,阎建新持刀刺击杨某、兰某和梁某,导致杨某和兰某死亡,并致梁某轻微伤。而后,徐立中在明知阎、董二人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向两人提供隐藏处所、车辆和钱款帮助两人逃匿。

  

  审理后法院认为,阎建新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鉴于其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根据其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对其限制减刑。据此,法院依法判处阎建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同时对阎建新限制减刑。董联合则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徐立中因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据了解,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上述内容又作出了新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同时规定,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5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将不能少于20年。也就是说,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至少也要服满20年的徒刑。 
信息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