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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打架”撞伤无辜行人 车主被判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布时间:2011-08-31 浏览:1850次 字体大小:[大][中] [小]

    行车不文明发生口角,出租车司机曾某与私家车车主苏某上演了一场“生死时速”,各自驾驶着车辆相互追逐“打架”,其间导致路边两名行人被撞伤。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曾某、苏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9年9月20日21时许,30岁出头的苏某打着远光灯驾驶一辆无牌照的雪佛兰新车由西向东行驶,迎面相会的出租车司机曾某因被灯光照得睁不开眼睛,冲着对面车窗随口便骂了几句。苏某听到后火冒三丈,立即掉头截住出租车,并下车殴打曾某,得逞后遂扬长而去。不服气的曾某驾车追赶,并在道路转弯口时,故意撞击雪佛兰车尾,雪佛兰发生侧滑后停了下来。苏某下车后欲再度“教训”曾某,曾某伺机快速驾车逃走。苏某见状立即驾车穷追不舍,随后故意快速撞击出租车左侧车身,致使出租车打转后偏离车道,车尾朝人行道甩出后撞倒正在路边行走的两名路人施某和乐某。之后,苏某驾驶车辆逃离了现场,曾某追赶一阵后回到现场主动配合警方。

  据了解,苏某事发前在饭店里喝了一瓶啤酒。“一开始我开车好好的,被对方驾驶员骂了一顿,心里不开心,就追上去和对方打了一架。”苏某供述道。事发后不久,苏某前往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

  经法医学鉴定,被撞伤的行人施某左桡骨远端骨折、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左腓骨小头骨折,乐某右下肢软组织挫伤,分别构成轻伤、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曾某、苏某驾车故意相互撞击高速行驶的机动车,导致行人受伤,该危险方法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二人有自首情节、且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据此,法院对其作出上述从轻判决。

  该案主审法官丁文豪表示,两名被告人具有多年驾龄,应该预知行驶中的两车相撞会造成侧滑或者翻转,可能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却放任这一危险行为的发生,在主观上构成间接故意,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所以两名被告人应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考虑到两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经过协调两名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也对其表示了谅解,对被告人使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合议庭作出了判处缓刑的决定。信息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