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例诉电信黄页侵犯隐私权案被驳回
本网南通8月26日电 记者丁国锋 通讯员顾建兵 因不满自己的姓名、家庭电话和地址等个人信息刊登在厚厚的“电信黄页”上,江苏省如皋市一居民将电信集团南通分公司、电信如皋分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今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被社会关注的涉隐私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悉,此案是去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江苏首例涉及“隐私权保护”及“精神损害索赔”的案件。
毛某系如皋市东陈镇某村居民。2009年1月2日,毛某在电信公司办理了新装住宅电话及宽带入网业务,同时开通了号簿列名服务、114列名服务。2010年上半年,电信集团南通分公司、电信如皋分公司为了方便如皋市东陈镇所辖村内电话用户查阅电话号码,加强沟通、联系等,印制并在东陈镇范围内无偿发放了2010如皋电信乡情网号簿(俗称电信黄页),该号簿中载有毛某及其电话号码。毛某认为该号簿载有其本人姓名、家庭固定电话号码及住址,侵犯了其隐私权,为此向电信集团南通分公司、电信如皋分公司投诉要求取消登载,后因交涉未果,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收回已发放的“电信黄页”,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电信职能部门在实现了村村通电话、宽带的东陈镇辖区内,为了方便电话用户查找号码,依据一定行业规程将符合条件的电话号码,以村(社区、居)为单位按组别顺序将用户姓名、电话号码及地址列明印制成号簿,并向该辖区内电话用户无偿发放,是其履行职责所需,其间也没有非法向他人出售谋利,且从毛某开通的号簿列名服务、114列名服务等来看,印发号簿利用毛某的个人信息事先已经过毛某同意。如何编印电话号簿,国家电信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用户名称、电话号码和简要地址是必备要素,涉案号簿中的地址只对应到村组并未具体到用户的门牌号码,仅凭此并不必然指向特定的个人,故应认定是符合规定的简要地址。此外,毛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电信集团南通分公司、电信如皋分公司编印、发放号簿对其造成了损害后果。综上,毛某主张电信集团南通分公司、电信如皋分公司编印并在东陈镇范围内发放登载有其姓名、家庭电话号码及地址的电话号簿的行为侵犯其隐私权,于法无据,对其相关辩解意见及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毛某不服,向南通市中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南通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内容合理,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信息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