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矿大货车侧翻致2死1伤 司机领刑3年7个月
发布时间:2011-06-28 浏览:1996次 字体大小:[大][中] [小]
违规驾驶致人死亡,法理不容,难辞其咎。6月27日,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对发生在辖区内“2·13”重大交通事故案作出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
2011年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李军驾驶装载18吨硅锰矿石的桂L0658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316省道由靖西县往大新县方向行驶,行至316省道153KM+300M路段处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冲到路左侧向左侧翻,货车侧翻过程中碾压对向行驶的由梁飞驾驶并搭载梁勤美的桂LL6036号小型普通客车,货车上的矿石抛撒砸到黄怀楼驾驶由湖润往古龙山方向行驶的桂LT8522号两轮摩托车,造成梁飞、梁美勤当场死亡,黄怀楼受轻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经法医鉴定,梁飞、梁勤美系交通事故所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黄怀楼系交通事故所致伤为轻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本事故系李军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时不按操作规范、文明驾驶,并不遵循靠右通行原则的单方过错导致事故发生,李军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肇事后,被告人李军抢救伤者黄怀楼,扑灭现场起火,等候交警到场处理,交警到场后主动向交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李军所驾驶的桂L06589车车主赔偿两死亡被害人丧葬费各1415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两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交通肇事后被告人李军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