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青年醉驾横冲直撞被判死缓赔偿77万
1985年6月出生于滨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营办事处某村的刘金全,在2010年11月28日中午,与同学聚会时饮用了大量白酒和啤酒。当日18时许,他又赶至滨城区黄七渤十的某饭店饮酒。当晚20时许,刘金全酒后拿起朋友留在饭桌上的车钥匙并驾驶轿车离开饭店。当他驾驶该车沿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七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河五路路口南侧约50米处时,与在其前方正常等待红灯的杨先生驾驶的出租车追尾,将该车撞坏。
肇事后,他被赶至现场的朋友叫下车,后又趁机进入驾驶室驾车逃逸,并调头沿渤海七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渤七与黄三交叉口北约20米处时,又将正常同向骑电动车行驶的郝先生撞伤。借着酒劲的他继续驾车向南冲行,当行至渤海七路剧场街东门处大观园附近时,将骑自行车正常前行的姜沿沿撞伤后,又将骑电动车的被害人贾立芬撞倒,致其死亡。撞到贾立芬母女俩后的刘金全继续驾车拖拽着被害人的电动车强行前冲,当行至渤七与黄二交叉路口以南数米处时,又将杨女士驾驶的别克汽车左后轮撞坏后继续强行前冲。当冲行至“李氏餐厅”门口处时,他驾驶的轿车发生失控,冲入道路西侧的人行道,将停于该餐厅门口附近的苏女士的汽车左后部撞坏,并将董女士的电动车撞坏,并致路边的行人程女士受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金全仍处于不清醒状态,被报案后赶至现场的交通警察当场抓获。经检测,刘金全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9mg/100ml,属醉酒驾车。经滨州交警认定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物价部门鉴定,其作案中撞坏的车辆等直接财产损失共计32200元。
法院根据被告人刘金全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虽然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尚可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