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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法院首判两例“入户零盗窃”案件

发布时间:2011-06-13 浏览:2526次 字体大小:[大][中] [小]

    近日,依据《刑法修正案(八)》新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连续宣判两例“入户零盗窃”案件,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罚金1000元。据悉,上述两案为全国首判。

    今年5月2日13时许,41岁的丰某在朝阳区芍药居北里315楼地下室,见有一户房门虚掩,便进入该房间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同年5月12日12时30分许,29岁的王某进入朝阳区将台乡大陈各庄130号院一出租房,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据悉,丰某、王某均为河南省农民。二人入户盗窃时因被他人发现而未得逞。

    朝阳法院经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两被告人拘役2个月,罚金1000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

    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原盗窃罪的处罚条款修改为:“……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直接将入“户盗窃”行为规定为盗窃罪的一种情形定罪处罚,无论是否盗窃到财物,均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的一种具体情形,有数额或者次数要求。即,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三次,才能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