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司法局建立《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谈话提醒和函询制度》
发布时间:2022-08-03 浏览:602次 字体大小:[大][中] [小]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督促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增强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近日,淮北市司法局印发《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谈话提醒和函询制度(试行)》。
《制度》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按隶属关系,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或者函询。情况特殊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对隶属于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或者函询。
《制度》列举了十条应当对律所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或者函询的情形。一是律师事务所和该所律师存在或者涉嫌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二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媒体发表不当言论的,三是对当事人的投诉,没有及时处理或者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四是律师事务所管理不规范,管理层不团结,在行业中造成负面影响的,五是律师事务所不重视、不支持党建工作的,六是在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七是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不合格的,八是未及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汇报重大事项、敏感案件或者紧急情况的,九是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协会布置的有关活动和会议,未及时向全体律师传达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协会召开的有关会议精神的,十是其他需要进行谈话提醒或者函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