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宁谈刑辩律师执业环境:合法权益常受侵害
发布时间:2011-06-13 浏览:2457次 字体大小:[大][中] [小]
2010年12月29日,四川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官员以及法律专家、律师等近200人分别前往基层监狱单位,开展了"12?29"《监狱法》宣传暨百名服刑人员法律援助”活动。
内容提要:有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刁难律师,我认为很不应该。他没有认识到今天刁难律师,明天可能就需要律师的帮助
律师的执业权利是为了所有人的权利保障
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谈刑辩律师执业环境
有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刁难律师,我认为很不应该。他没有认识到今天刁难律师,明天可能就需要律师的帮助
4月22日,李庄漏罪案以证据存疑撤诉。一桩举世关注的案件落下帷幕,如不出意外,李庄也将于6月中旬结束刑期出狱。但刑辩律师执业环境与权益保障的问题并未就此终结,未来走向仍受持续关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近日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专访时感慨地说,“我认为最需要,也是首先要做的是让公众,包括各级官员了解刑事辩护的意义,宽容、理解和重视刑事辩护。”
中国新闻周刊:回过头去看,李庄案对刑事辩护和刑辩律师有什么样实质的影响?
于宁:李庄案经过两次不同的起诉和审判,第一次他的身份是律师,第二次被起诉也是对其律师执业期间的行为的追诉。
坦率讲,李庄案对刑辩律师的影响是存在且不能回避的,这个案子使人们清醒地看到刑事辩护确实存在风险,特别是后来的判决结果,对刑辩律师有一定的影响。从李庄个人来说,作为一个法律人,他以自己的认罪支持了判决,这是咎由自取。从刑辩律师来说,在承担刑事辩护中,怎样把握红线,要有清醒的认识。我觉得,通过这个案件,律师在承担刑事辩护案件时,应该会更加谨慎。
各国对妨碍司法公正都是要治罪的,因此,从立法上来说无可非议。当然,从具体的适用,包括什么样的行为需要入罪,目前仍然存在争议。对于争议的问题,需要引起关注,进一步研究。
在第二次案件审理中,我们看到了更加积极的东西,检控部门并未强行定罪,而是用事实说话,证据上存疑最后撤销起诉,这对于刑辩律师来说是增加信心的。
总体上我认为,不要因为个别案子,采取全盘否定的心态,不应该,也没必要。
中国新闻周刊:的确这些年来,社会上传递着一种情绪,刑辩律师这个职业很危险。作为全国律协会长,你怎么看?
于宁:上面也讲到,刑辩律师有一定的风险,确实存在这个问题。刑事辩护制度确立起来的时间比较短暂,在制度上和法治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是事实。但我认为,更严重的问题是在观念上。在今天的网络时代,所有的人都可以当法官,不管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可以对律师进行审判。律师如果是为值得同情的人进行辩护,会得到公众与舆论的支持;但如果给是非判断是坏人的人辩护,就会受到非议。所以我认为刑事辩护的风险与公众对刑事辩护的认识密切相关。
中国新闻周刊:这个问题好像一直都存在。
于宁:这个问题实际上在上世纪50年代反右的时候讨论过,给坏人辩护始终存在争议。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真理标准大讨论中也讨论过类似的问题,当时有过“人治和法治的争论”,有人认为要搞法治,也有人认为法律最终要通过人来实施。这个讨论最终没有定论。当时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这样一个目标,到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刀制”改成了“水治”(指“法制”到“法治”),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过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上世纪80年代,通过审判四人帮建立起来的刑事辩护制度和律师制度,在当时基本上是得到认同的。
中国新闻周刊:你曾说从某些方面看,当初一些视为常识的东西在今天受到质疑。比如呢?
于宁:比如给坏人辩护,当初给四人帮辩护都没有人质疑,现在刑事辩护律师被指责替坏人说话,赚黑心钱。尤其需要警惕的是,这些观念不仅在公众中存在,在某些具体部门的工作人员心目中也有。包括刑辩律师在内的整个律师生存与执业环境存在的问题比较多,他们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害,比如通常所说的“三难问题”(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
中国新闻周刊:你认为刑辩律师执业环境多年未见好转的根源在哪里?
于宁:我想,这里面既有《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未能很好衔接的问题,也有具体工作部门的原因。更重要的一点,有个很简单的观点很多人没有意识到,律师的执业权利是为所有人的权利保障而设置的,本质上是公民权利的一部分。国家通过这个制度设计给当事人予以帮助,这不是律师本身的权利,律师一般也不太可能滥用这个权利的。这一点人们不是很容易认识到,有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刁难律师,我认为很不应该。他没有认识到今天刁难律师,明天可能就需要律师的帮助。
中国新闻周刊:大家很关注的是如何改善刑辩律师执业环境。
于宁:前面提到十五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六大、十七大提出加强和改进司法工作,但具体实行起来,仍然任重而道远。
2008年底中共中央下发《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发[2008]19号文件),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四个方面,就深化司法改革工作作出了总体部署,共有60项改革任务,其中就包含律师制度改革,这是一个进步。
中央政法委、司法部积极落实这个文件,到2010年中办、国办转发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30号,以下简称《意见》),应该讲,这个文件明确了律师在社会主义国家应有的地位、定性,不光对律师提出了要求,还在政策扶持等方面提出了好的政策建议。我们现在一个主要的工作就是落实上述《意见》。
中国新闻周刊:我们注意到,包括这个文件,以及周永康同志都提出“要加强对律师人才的培养选用,加大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力度”,目前是否有进展?
于宁:可以说律师们对这样的政策是非常欢迎的,我个人作为全国政协委员在今年两会期间也提交了“关于建立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制度的提案”, 在世界范围内,不管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从律师中选拔法官都是法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英国和美国等普通法国家,几乎所有法官都必须从律师中产生。德国和日本等成文法系国家以及中国台湾地区,都制定了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的制度。中国台湾地区有专门的遴选律师转任法院法官审查办法,分为三种情况:“律师自行申请”“司法院公开甄试”“司法院主动遴选”。
在中国,法官和律师之间存在着公职人员和非公职人员不同身份的巨大鸿沟,非公职人员只能通过最基本的准入门槛公务员考试,才能越过这个鸿沟。除个别律师因统战政策被直接任用为法官和检察官,此外律师不可能直接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我们认为,当前应以落实《意见》为契机,尽快畅通渠道,建立专门制度,使符合条件的律师能够转换角色,成为法官和检察官。
中国新闻周刊:有一种观点说,这个文件中关于律师教育、规范方面的落实起来很容易,但要给律师权益保障和政策支持的,仍然有一定的困难?
于宁:也不能这样说。当然,对律师的教育、规范管理方面的工作,主要是我们包括司法行政部门自己能够完成,相对而言容易一些。而权益保障、政策支持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积极协商、沟通,比如《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问题,需要与公检法以及立法部门的沟通衔接;税收问题,需要与财政、税务部门的具体协商,这些工作都需要一个过程。信息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内容提要:有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刁难律师,我认为很不应该。他没有认识到今天刁难律师,明天可能就需要律师的帮助
律师的执业权利是为了所有人的权利保障
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谈刑辩律师执业环境
有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刁难律师,我认为很不应该。他没有认识到今天刁难律师,明天可能就需要律师的帮助
4月22日,李庄漏罪案以证据存疑撤诉。一桩举世关注的案件落下帷幕,如不出意外,李庄也将于6月中旬结束刑期出狱。但刑辩律师执业环境与权益保障的问题并未就此终结,未来走向仍受持续关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近日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专访时感慨地说,“我认为最需要,也是首先要做的是让公众,包括各级官员了解刑事辩护的意义,宽容、理解和重视刑事辩护。”
中国新闻周刊:回过头去看,李庄案对刑事辩护和刑辩律师有什么样实质的影响?
于宁:李庄案经过两次不同的起诉和审判,第一次他的身份是律师,第二次被起诉也是对其律师执业期间的行为的追诉。
坦率讲,李庄案对刑辩律师的影响是存在且不能回避的,这个案子使人们清醒地看到刑事辩护确实存在风险,特别是后来的判决结果,对刑辩律师有一定的影响。从李庄个人来说,作为一个法律人,他以自己的认罪支持了判决,这是咎由自取。从刑辩律师来说,在承担刑事辩护中,怎样把握红线,要有清醒的认识。我觉得,通过这个案件,律师在承担刑事辩护案件时,应该会更加谨慎。
各国对妨碍司法公正都是要治罪的,因此,从立法上来说无可非议。当然,从具体的适用,包括什么样的行为需要入罪,目前仍然存在争议。对于争议的问题,需要引起关注,进一步研究。
在第二次案件审理中,我们看到了更加积极的东西,检控部门并未强行定罪,而是用事实说话,证据上存疑最后撤销起诉,这对于刑辩律师来说是增加信心的。
总体上我认为,不要因为个别案子,采取全盘否定的心态,不应该,也没必要。
中国新闻周刊:的确这些年来,社会上传递着一种情绪,刑辩律师这个职业很危险。作为全国律协会长,你怎么看?
于宁:上面也讲到,刑辩律师有一定的风险,确实存在这个问题。刑事辩护制度确立起来的时间比较短暂,在制度上和法治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是事实。但我认为,更严重的问题是在观念上。在今天的网络时代,所有的人都可以当法官,不管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可以对律师进行审判。律师如果是为值得同情的人进行辩护,会得到公众与舆论的支持;但如果给是非判断是坏人的人辩护,就会受到非议。所以我认为刑事辩护的风险与公众对刑事辩护的认识密切相关。
中国新闻周刊:这个问题好像一直都存在。
于宁:这个问题实际上在上世纪50年代反右的时候讨论过,给坏人辩护始终存在争议。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真理标准大讨论中也讨论过类似的问题,当时有过“人治和法治的争论”,有人认为要搞法治,也有人认为法律最终要通过人来实施。这个讨论最终没有定论。当时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这样一个目标,到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刀制”改成了“水治”(指“法制”到“法治”),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过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上世纪80年代,通过审判四人帮建立起来的刑事辩护制度和律师制度,在当时基本上是得到认同的。
中国新闻周刊:你曾说从某些方面看,当初一些视为常识的东西在今天受到质疑。比如呢?
于宁:比如给坏人辩护,当初给四人帮辩护都没有人质疑,现在刑事辩护律师被指责替坏人说话,赚黑心钱。尤其需要警惕的是,这些观念不仅在公众中存在,在某些具体部门的工作人员心目中也有。包括刑辩律师在内的整个律师生存与执业环境存在的问题比较多,他们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害,比如通常所说的“三难问题”(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
中国新闻周刊:你认为刑辩律师执业环境多年未见好转的根源在哪里?
于宁:我想,这里面既有《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未能很好衔接的问题,也有具体工作部门的原因。更重要的一点,有个很简单的观点很多人没有意识到,律师的执业权利是为所有人的权利保障而设置的,本质上是公民权利的一部分。国家通过这个制度设计给当事人予以帮助,这不是律师本身的权利,律师一般也不太可能滥用这个权利的。这一点人们不是很容易认识到,有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刁难律师,我认为很不应该。他没有认识到今天刁难律师,明天可能就需要律师的帮助。
中国新闻周刊:大家很关注的是如何改善刑辩律师执业环境。
于宁:前面提到十五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六大、十七大提出加强和改进司法工作,但具体实行起来,仍然任重而道远。
2008年底中共中央下发《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发[2008]19号文件),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四个方面,就深化司法改革工作作出了总体部署,共有60项改革任务,其中就包含律师制度改革,这是一个进步。
中央政法委、司法部积极落实这个文件,到2010年中办、国办转发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30号,以下简称《意见》),应该讲,这个文件明确了律师在社会主义国家应有的地位、定性,不光对律师提出了要求,还在政策扶持等方面提出了好的政策建议。我们现在一个主要的工作就是落实上述《意见》。
中国新闻周刊:我们注意到,包括这个文件,以及周永康同志都提出“要加强对律师人才的培养选用,加大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力度”,目前是否有进展?
于宁:可以说律师们对这样的政策是非常欢迎的,我个人作为全国政协委员在今年两会期间也提交了“关于建立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制度的提案”, 在世界范围内,不管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从律师中选拔法官都是法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英国和美国等普通法国家,几乎所有法官都必须从律师中产生。德国和日本等成文法系国家以及中国台湾地区,都制定了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的制度。中国台湾地区有专门的遴选律师转任法院法官审查办法,分为三种情况:“律师自行申请”“司法院公开甄试”“司法院主动遴选”。
在中国,法官和律师之间存在着公职人员和非公职人员不同身份的巨大鸿沟,非公职人员只能通过最基本的准入门槛公务员考试,才能越过这个鸿沟。除个别律师因统战政策被直接任用为法官和检察官,此外律师不可能直接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我们认为,当前应以落实《意见》为契机,尽快畅通渠道,建立专门制度,使符合条件的律师能够转换角色,成为法官和检察官。
中国新闻周刊:有一种观点说,这个文件中关于律师教育、规范方面的落实起来很容易,但要给律师权益保障和政策支持的,仍然有一定的困难?
于宁:也不能这样说。当然,对律师的教育、规范管理方面的工作,主要是我们包括司法行政部门自己能够完成,相对而言容易一些。而权益保障、政策支持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积极协商、沟通,比如《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问题,需要与公检法以及立法部门的沟通衔接;税收问题,需要与财政、税务部门的具体协商,这些工作都需要一个过程。信息来源:中国新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