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的从无到有
中国传统司法制度中没有律师这一职业。到了中国近代,伴随领事裁判权的产生,中国有了外国律师的执业身影。在上海,辛亥革命之前的租界出现了本土律师活动的身影,但为数很少,他们一般都依附于当时的外籍律师事务所。
上海所在的江浙地区是中国最早出现律师组织的区域,但律师组织最初的筹建却是无序的。1912年,民国政府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其中特别强调律师组织的地域性,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同年12月8日,上海律师公会成立,并制定公会的章程,首任会长陈则民担任。
上海律师公会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1913年至1927年为第一阶段,这一阶段律师公会组织机构采取会长制,组织较为涣散,无论是定期会议或是临时会议几乎都因出席会员太少而无法正常进行,而且拖欠会费4个月的人超过了会员总数的一半。由于会长制集权力和责任会长一身,其余职员大都精神涣散,以致公会会务有独任操纵之弊。
1927年至1941年为第二阶段,这一阶段律师公会组织机构由委员制取代会长制。
1927年公会组织改组,律师公会就提出以“委员制”来代替“会长制”,即设执行委员若干,其中3名为常务执行委员,并另设监察委员,同时赋予了会员更多的民主权力。这在当时的中国是一个特例,实行委员制的只有上海律师公会。从体制上以及上海律师公会人数众多的实际情况来看,这样的改变更显民主化的内涵,同时也十分必要。
这一阶段也是上海律师公会的鼎盛时期,会员人数迅速增长,成为当时国内规模最大的地方性律师组织,公会的组织功能也明显增强,如1929年6月的一个月内,公会的常务委员、执监会、执行委员会就先后召开6次会议,平均每5天就召开一次会议,这样的频率在过去不曾出现。在此阶段,公会还制定了规范的公会会则,对于困扰会员的问题,进行较为妥善的解决;对于违反律师行业规定的律师,则予以警告和惩戒。此外,随着职业女性的出现,女性律师会员也逐渐增多,史良等女律师还担任公会管理机构的重要成员。
1945年至1949年为第三阶段,律师公会主要做抗战之后的会员复业登记工作,同时上海律师公会还从上海法政学院的法律系毕业生中甄选符合条件者提供赴美深造机会。
在艰难中成长起来的中国律师,在当时正值社会转型的复杂年代。其所起的社会作用是有目共睹的,而上海律师在这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为推动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留下了弥足珍贵的史页。(本栏目由卢湾区司法局供稿)信息来源:新民晚报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