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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2-06 浏览:13972次 字体大小:[大][中] [小]

        当事人: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3400004854850334,地址:淮北市国购金融中心B座21层,负责人:赵德宏。

        根据群众反映,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案件一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2018年11月12日,亚星所接受原告王兆丰及被告濉溪县房屋征收安置中心(系该所法律顾问单位)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莫海鹰及赵德宏为双方担任诉讼代理人。亚星所向原告收取了律师费15000元。后经协调,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2019年11月4日,经征求委托人王兆丰同意后,莫海鹰向濉溪县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同日,濉溪县法院作出行政裁定(2019皖0621行初24号),准许原告撤诉。

        又查,2017年1月20日和2017年2月2日,亚星所先后接受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淮北国润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分别指派本所律师胡峰及赵德宏为双方担任仲裁案件委托代理人(双方均系律所顾问单位,未收费)。2020年8月9日,胡峰及赵德宏分别代表双方委托人在淮北仲裁委出庭。2020年9月10日,淮北仲裁委作出裁决(2014淮仲重裁字第087号)。2021年3月1日和2021年3月9日,亚星所再次先后接受被申请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申请人淮北国润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分别指派本所律师胡峰及赵德宏为双方担任诉讼代理人(双方均系律所顾问单位,未收费)。2021年4月7日,因发现存在利益冲突代理行为,胡峰律师退出本案代理。同日,赵德宏代表委托人到市中院参加听证,胡峰未出庭。2021年4月26日,淮北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2021皖06民特19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亚星律师事务所相关涉案卷宗(代理委托协议)、亚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问话记录、有关案件收费票据、法院判决文书等。

        本机关认为: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多次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本应从重处罚。鉴于律师事务所在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如实报告了其他未被调查组掌握的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警告,罚款四万五千元,没收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项须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缴至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北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