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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6-15 浏览:13326次 字体大小:[大][中] [小]

        被处分人:祁立民,男,安徽锦相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编号:13406200520128005

        2021年4月23日,祁立民律师在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报告曾代理原任职濉溪县法院的19个案件。经向濉溪县法院核实,祁立民于2005年10月8日从濉溪县法院离职,离职时担任助理审判员,自2013年12月30日-2019年4月4日共代理濉溪县法院审理案件19件。

        本会认为:祁立民代理原任职法院案件属于违反利益冲突行为。鉴于祁立民在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中自查报告,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并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根据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祁立民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的行业处分。

       被处分人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处分决定书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淮北市律师协会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