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决定书
淮律纪〔2020〕2号
处分决定书
被处分人:冯书利,男,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编号:13406201610830900
被调查人: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胡铭
2020年5月13日,孙朝庭(以下称“投诉人”)到市律师协会称,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冯书利律师冒充投诉人签名,自行向法院申请撤诉,侵犯投诉人合法权益,要求调查处理。
经查,2019年10月12日,冯书利律师与投诉人一同前往淮北市相山区法院开庭, 冯书利律师没有安徽胡铭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函》,被告孙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未能正常进行,主审法官与投诉人、冯书利律师就案件进行了沟通。同日,冯书利律师书写《撤诉申请书》,载明“因需要补充新的证据,现申请撤诉”,在申请人处签名:冯书利签名、同时代投诉人、孙敏敏、孙晓皊签名,落款日期为2019年9月12日。
2019年11月19日,投诉人与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委托协议》,代理投诉人与孙宁继承纠纷一案,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指派冯书利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代理费为一万元,但投诉人未缴纳律师代理费,而是冯书利进行的缴纳。2019年11月21日,相山区法院依据冯书利书写的《撤诉申请书》作出民事裁定书,准予投诉人等人撤回起诉。
本会认为: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在投诉人等未签署有效书面代理协议、未交纳律师代理费前,没有和投诉人等形成有效的代理关系,没有出具单位律师代理函并无不当。冯书利律师没有按照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属于违规收案。鉴于冯书利律师属于初次违规,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根据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经研究,决定给予冯书利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处分。
被处分人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处分决定书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淮北市律师协会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