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决定书
淮律纪〔2020〕1号
处分决定书
被处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守信
被处分人:丁荣,女,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编号:13406201211773037
被处分人:王琦,男,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编号:13406202010195598
2020年6月29日,我会接到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杜法建【2020】10号)》(以下简称《司法建议书》)及相关资料,反映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涉嫌不规范执业等方面问题。经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初查,于2020年7月6日对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及该所丁荣律师、王琦律师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丁荣律师、王琦律师在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在淮北市交通法庭(杜集区法院)共计代理李语晨、田华等当事人二十五件次案件,其中二十件次为淮北市万事安交通事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固定介绍的案源。丁荣、王琦律师在代理上述案件时,《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诉状》等委托文书和法律文书存在由万事安交通事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当事人签订的行为。本案在立案调查当日(2020年7月6日),丁荣律师个人向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缴纳了六个已结案件的律师代理费,均为2000元。随即,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为以上案件开具了发票。
又查,丁荣律师、王琦律师代理的涉案二十五件次诉讼案件中,除一件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了登记外,其余二十四件次均未进行登记,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受案、批办、结案等手续。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在没有批办单和案件登记的前提下,擅自加章出具了涉案《代理通知函》和《委托代理协议》。
另查,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王琦律师于2020年6月才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但是在丁荣律师的安排下,王琦律师在上述二十五件次案件中,均以执业律师名义载明于《授权委托书》,且在个别案件中以执业律师名义参与诉讼。
本会认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未落实执业管理和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以及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监督力度不够。丁荣律师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所收代理费用不按规定入账、开具收费凭证,违规情节严重。王琦律师明知在实习期内,仍以执业律师名义执业,对丁荣律师违规执业行为予以配合、服从,但违规情节较轻。
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丁荣律师、王琦律师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规、作出诚恳书面检讨并及时自查自纠。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分:
一、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二、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丁荣律师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
三、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对王琦律师给予警告的纪律处分。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淮北市律师协会
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