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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蔡书同行政处罚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3-24 浏览:14638次 字体大小:[大][中] [小]

   蔡书同律师于2020年1月20日在濉溪县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私自为在押人员传递辩护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对蔡书同律师作出停止执业二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