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
淮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参加淮北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 淮北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 淮北市律师协会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负责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律师协会负责人担任。
第二章 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
第五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淮北市律师协会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六条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七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八条 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五)社会责任感。
第九条 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无《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
(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条 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二)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五)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第十一条 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二)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第三章 书面审查
第十二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淮北市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三条 实习人员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当同时向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二)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七)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按照本规程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实习工作资料,包括工作文书、实习活动记录、实务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第四章 面试考核
第十四条 面试考核小组具体实施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
面试考核小组成员由考核委员会成员与司法行政人员共同组成,面试考核小组由5名成员组成,组长由其中一名成员担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
(一)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近亲属的;
(二)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
(三)与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十六条 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按照本规程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综合测评,确定其是否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面试考核中,各项考核内容占总分值的权重分别为:
(一)实习人员政治素质,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二)实习人员道德品行,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三)实习人员执业素养,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四)实习人员实习表现,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淮北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前款第(三)、(四)项下的具体考核内容及权重。
第十七条 面试考核采用评分法,总分值为100分,实习人员得分为60分以上且实习人员执业素养得分不低于该项分值60%的,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但实习人员未通过本细则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三)项考核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八条 面试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考察实习人员的仪态、仪表、语言文字表达等。
(二)根据实务训练考核材料,询问实习人员的实务操作情况,包括案情情况、分析处理、法律适用、结果得失等;并根据实习人员的具体实习情况,进行全方位、多层面的律师专业知识发问,包括实体、诉讼、仲裁、非诉等。
(三)面试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的回答情况,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签字确认。
面试考核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对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淮北市律师协会对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
第二十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淮北市律师协会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确认合格;
(四)无《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淮北市律师协会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