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的规定,决定从2022年3月至5月集中开展2021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全市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援律师。
2022年1月1日后新申领律师执业证的,不参加2021年度考核。
二、考核内容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情况;
2.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3.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4.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质量情况,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5.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6.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7.律师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
8.律师完善个人网上信息的情况;
9.律师业务档案归档情况;
10.律师遵守规章制度情况;
11.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12.对法援律师的考核,根据其实际工作职责确定考核内容。
三、考核程序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一)所内考核
律师事务所负责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召开全体律师大会,听取律师个人总结(执业律师超过20人的,可按一定比例选取部分人在大会上作工作总结,人数不得少于20人),组织进行民主评议。
2.结合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3. 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
4. 各律师事务所根据疫情防空要求,结合所内制度,可运用微信群、腾讯会议等线上办公软件,有序进行考核工作,确保所内考核安全、及时、有效。
(二)律师协会考核
律师事务所在完成对本所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后,将考核材料和所内考核结果报主管市律师协会审查,确定考核等次;县(区)辖律师事务所须报经县(区)主管司法局签署意见。
法援律师由市律师协会组织考核。
四、办理年度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1.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
2. 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3. 律师学历、学位、职称等相关信息有变动的,应当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
4. 考核组织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1. 本所2021年度律师考核工作情况报告;
2. 《2021年度安徽省执业律师(专职)花名册》(附件2);
3. 《2021年度安徽省执业律师(兼职)花名册》(附件3);
4. 《2021年度安徽省执业律师(法援)花名册》(附件4);
5. 《未参加2021年度考核人员花名册》(附件5);
6. 《2022年新申领律师执业证人员花名册》(附件6)。
7. 《各市(县)律师协会交纳2022年会费、互助金统计表》(附件9)。
8. 《2022年度会费、互助金交纳人员花名册》(附件10)。
注:上述材料只需报送电子文档(U盘拷贝)。
五、律师年度考核工作中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1. 本次考核鼓励采取线上考核方式,方便律师办事。
2. 参加考核的律师不评定等次情形的处理。考核年度内执业不足一年的,参加脱产学习、培训超过六个月的,因病暂停执业超过六个月的,因其他情形暂停执业不宜评定考核等次的,只参加考核,不评定考核等次,存在此类情形的要在律师花名册考核结果栏内注明,未发现有“不称职”等次情形的,以“称职”报送备案。
3. 考核年度内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一律由变更后的执业机构负责考核,在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执业当年不满六个月的,其变更前的执业机构应当将该律师于本年度内在本所执业期间的表现情况,向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提供考核意见。
4. 律师协会会费收取标准按照《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符合《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减免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减免条件的,由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所属律师协会提交会费减免申请(附件8),经相关程序予以减免。互助基金交纳按照《安徽省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与会费同时交纳。会费交纳工作与年度考核工作一并完成,同时填报会费、互助金交纳统计表(附件9)及会费、互助金交纳人员花名册(附件10),一揽子保险投保人员名单以附件10名单为准。
5. 法援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会费按照《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类别执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直接到市律师协会办理相关费用交纳手续。
6. 对暂缓考核的律师,应如实填报相关花名册报市律协备案(在花名册考核结果栏注明);对2022年1月1日后申领执业证的律师,将相关信息报市律协备案。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实现对律师执业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的有效手段,如各单位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不负责任的,经查证属实,市律师协会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规给予组织纪律或行业处分。
请各律师事务所于4月10日前将所有考核材料(电子版)报送市律师协会。
联系人:商崇渐
联系电话:0561-3027254
附件:
2021年度考核附件.zip
淮北市律师协会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