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法律服务行业“飞行检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现将《淮北市法律服务行业“飞行检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和贯彻落实。
淮北市司法局
2025年2月12日
淮北市法律服务行业“飞行检查”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提升我市法律服务行业规范化水平,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市司法局建立“飞行检查”制度,以不提前通知、不打招呼的方式,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和法院案管系统,随机抽取已判决案件,突击开展检查。
第二条 “飞行检查”主要针对各所上一年度及之前已经结案的案卷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
第三条 “飞行检查”原则上于每年四月份开展。市局“飞行检查”前,各县区司法局应当对本辖区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卷宗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并及时上报市局。
第四条 所有案件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条 案卷材料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归档。两人以上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归档,但不同所不同人员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第六条 案卷必须在所内管理系统上登记并归档。案件卷宗应当符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等规定,材料齐全,并在管理系统中登记。
第七条 卷内材料必须整齐、清晰,代理形成的证据材料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法、证据规则、律师法、司法行政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案卷卷宗目录》等制作,有关法律文书的签名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签发。
第八条 对未能按时立卷归档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暂缓年度考核;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对在检查前主动报告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县区司法局不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