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傅巍,男,汉族,1964年6月5日出生,安徽维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身份证号码:340604196406050432,律师执业证号码:13406199410402110,家庭住址:淮北市相山区名仕花园903室。
经查明:傅巍律师在代理帮信罪嫌疑人郑*杰案件中,存在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执业行为。在调查期间,傅巍将全部违法所得主动退还给委托人郑*杰妻子王*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濉溪县检察院《线索移送函》(濉检线移〔2024〕16号)、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对郑*杰的《询问笔录》、郑*杰及其妻子王*文微信支付转账凭证和傅巍律师退款凭证、傅巍律师《询问笔录》、郑*杰《问话笔录》、安徽维智律师事务所《案件批办表》及《辩护委托合同》和发票。
2025年1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傅巍律师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傅巍书面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告知期满后,傅巍仍未提出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傅巍律师在所在律师事务所尚未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时就私自接受当事人委托、收取当事人费用,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关于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规定,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同时,傅巍律师私自收费金额达四万元,违法情节严重,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傅巍律师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认错态度良好,且主动向当事人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四万元,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等规定,经市司法局法制审核、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给予傅巍律师停止执业四个月的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北市司法局
2025年1月24日
抄送:安徽省司法厅、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淮北市律师协会、安徽维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