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洗钱罪的认定
【案情】
2019年8月,刘某某将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赃款92万元,为其儿子即本案被告人许某某购买保时捷轿车一辆。2022年8月,被告人许某某在明知其母亲经营的某互助社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伙同另外两人将该车以71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后将卖车款取现,自己控制约20万元;2016年12月,刘某某将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赃款41.3万元,为本案被告人许某某购买奔驰轿车一辆,后被告人许某某在明知其母亲经营的互助社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将该车过户到娄某某的名下,并将车牌号变更,经查娄某某并未出资,许某某实际占有并使用该车。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定性。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为掩饰、隐瞒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变卖车辆,转移款物,将车辆虚假过户到他人名下,其行为构成洗钱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持有并窝藏以其母亲犯罪所得购买的车辆,其后将车辆进行变卖或转移,均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行为方式方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方式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而洗钱罪的行为方式则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两罪虽然都有“转移、转换”等相同的行为方式,但洗钱罪是在掩饰、隐瞒特定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七种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来源及性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还包括改变上游犯罪所得或收益的位置、存储状态等,也就是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包含“窝藏”的行为,即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等,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故持有并窝藏上游犯罪所得,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量刑,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拥有其母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所得购买的汽车,并在其母亲案发以后将汽车变现,存在“窝藏”的情形。
第二,侵犯客体方面。洗钱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该罪被归类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查明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查明其母亲犯罪的案件事实及赃物去向,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
第三,作用结果方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保护的法益和行为不法内涵均包含了洗钱罪,两个罪名属于法条竞合,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由于洗钱行为有时像催化剂一样,对上游犯罪的规模扩张,以及犯罪的持续发生,有着比普通犯罪更大的促进作用,社会危害性也更大。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罪名的成立,必须以上游犯罪事实的成立为前提,但这并不意味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会鼓励或促进上游犯罪的发生,它更多是对已经发生的上游犯罪的一种后续行为进行规范和惩罚。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变卖车辆的行为并没有促进其母亲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属于对上游犯罪的一般后续行为。
本案的上游犯罪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危害范围极为广泛,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而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所得而予隐匿,妨害司法机关的追赃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