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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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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示

关于开展律师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5 浏览:1851次 字体大小:[大][中] [小]

各县区司法局,各有关单位,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管理工作,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司办通202063号)要求,决定即日起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专职律师违规兼职。主要包括专职律师在执业期间担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工作人员(兼职律师除外);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不含外部独立董事)、监事(不含外部独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与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在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参加全日制工作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到相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除外)。
  ()丧失中国国籍后仍然执业。包括中国律师取得外国国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或者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后仍然执业。
   

 二、实施步骤
   ()自查自纠。以律师事务所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为单位,组织律师(含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对照专项清理活动的相关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如实填报《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自查登记表》,经律师事务所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盖章后上报主管的县(市区)司法局。
   ()调查核实。各县区司法局对所辖律师事务所上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通过查阅人事档案、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党组织关系、任职文件、企业登记信息或者通过网络核验、商请公安、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助调查等方式,对律师自查情况进行核实。对于经律师自查或者在年度考核、投诉查处工作中掌握到有关线索的,列入重点调查清单,逐一调查核实。对于其他律师的填报情况应当随机抽查核实。市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的上报材料进行随机抽查。 

()依法处理。

1.在专项清理活动期间主动向司法行政机关如实报告违规兼职或者丧失中国国籍情形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主动辞去其他工作、能够符合律师执业条件或者恢复中国国籍的,经批评教育,可以不予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2.在专项清理活动期间不主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或者拒不整改、无法整改,属于在申请律师执业许可时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申请人通过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获取执业许可的,依法撤销准予其律师执业的决定并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属于在司法行政机关准予其律师执业后出现违规兼职或者丧失中国国籍情形的,依法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3.在专项清理活动中或者年度考核等日常监督管理中,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不主动向司法行政机关如实报告的,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4.虽不能专职执业,但符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条件的,经批评教育,准予其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变更执业类别。

5.对律师违规兼职需要有关单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人员违法情况通报相关单位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并跟踪掌握相关单位的处理结果。

6.因律师事务所未尽审核把关责任或者纵容、放任本所律师违规兼职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7.在专项清理活动中发现有关人员不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不得再指派其承办新的业务,并妥善处理正在办理的业务。
  ()总结完善。各县区司法局要针对专项清理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落实责任、补齐短板、堵塞漏洞,做到边清理、边整改、边巩固、边提高。要压紧压实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党组织书记的管理责任,指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对申请到本所实习、从事律师执业人员的身份、职业等信息的审查把关责任,强化对本所律师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有关人员违规兼职情形,并主动、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律师管理工作,在实习登记、执业许可及变更等环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把是否丧失中国国籍纳入《实习申请表》《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的登记内容并严格审查;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应当作出获准执业后专职执业的承诺,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要把专职律师是否存在违规兼职和律师是否存在丧失中国国籍的情形列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有明确具体线索的,及时调查处理。要教育广大律师管理干部认真履职尽责,因失职失责、监管缺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组织领导 

开展专项清理活动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管理工作、纯洁律师队伍、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不走过场,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要积极争取公安、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确保专项清理活动扎实推进。要加强对专项清理活动的跟踪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请各县区司法局将此次专项清理活动的经验做法、主要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工作建议等形成书面总结连同附件23,于202095日前报送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电子版发送至:GLK8868@126.com)。   

附件:1.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自查登记表 

    2.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台账 

   3.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统计表 

  

附件1.规范律师执业专项整治活动自查登记表(律师事务所版).doc

附件2.范律师执业专项整治活动台账(司法局版).doc

附件3.规范律师执业专项整治活动统计表.doc

                                                                     

                                                         淮北市司法局

                                                         202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