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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9年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1 浏览:1459次 字体大小:[大][中] [小]

各县区司法局、市直有关单位、国有企业:

为加强对全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19年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今年4月至5月全市将开展2019年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19年12月31日前,经省司法厅依法许可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2020年1月1日后新申领律师工作证书的不参加2019年度考核。

二、考核内容

(一)办理法律事务情况

1.公职律师

1)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情况;

2)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的情况;

3)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的情况;

4)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的情况;

5)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的情况;

6)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的情况;

7)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的情况;

8)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的情况;

9)承办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的情况;

10)从事上述法律事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2.公司律师

1)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情况;

2)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等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的情况;

3)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的情况;

4)参与企业对外谈判、磋商,起草、审核企业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的情况;

5)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工作的情况;

6)办理各类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的情况;

7)承办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的情况;

8)从事上述法律事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二)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考核程序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依据本通知规定的考核内容负责进行年度考核,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于4月15日前连同考核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根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报送的考核材料和考核等次意见,进行综合评价,予以备案确认。

四、年度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正反面印制,样表见附件1);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证明材料;

3.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花名册(样表见附件2);

4. 2020年1月1日后新申领律师工作证书的填报《未参加2019年度考核人员花名册》(样表见附件3);

上述材料须一式二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各类花名册一律用EXCEL表格填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认真总结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情况,结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履职情况,客观、公正的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作出评价。

(二)对不再执业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出具证明,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如有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通报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淮北市司法局

                                                 2020年4月1日

附件: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考核表0.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