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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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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1 浏览:1601次 字体大小:[大][中] [小]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9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决定从2020年3月至5月集中开展2019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全省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援律师。

    2020年1月1日后新申领律师执业证的不参加2019年度考核。

    二、考核内容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情况;

    2.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3.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4.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质量情况,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5.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6.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7.律师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

    8.律师完善个人网上信息的情况;

    9.律师业务档案归档情况;

    10.律师遵守规章制度情况;

    11.省、市、县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12.对法援律师的考核,根据其实际工作职责确定考核内容。

    三、考核程序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一)所内考核

    各律师事务所根据疫情发展形势,结合所在地区相关要求和所内制度,灵活运用微信群、腾讯会议等线上办公软件,有序进行考核工作,确保所内考核安全、及时、有效。

   (二)律师协会考核

    律师事务所在完成对本所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后,将考核材料和所内考核结果报市律师协会审查,确定考核等次;县(区)辖律师事务所须报经县(区)主管司法局签署意见。

    法援律师由市律师协会组织考核。

    四、办理年度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样表见附件1);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3.律师学历、学位、职称等相关信息有变动的,应当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

    4.考核组织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1.本所2019年度律师考核工作情况报告;

    2.《2019年度安徽省执业律师(专职)花名册》(样表见附件2);

    3.《2019年度安徽省执业律师(兼职)花名册》(样表见附件3);

    4.《2019年度安徽省执业律师(法援)花名册》(样表见附件4);

    5.《未参加2019年度考核人员花名册》(样表见附件5);

    6.《2020年新申领律师执业证人员花名册》(样表见附件6)。

    注:上述材料只需报送电子文档(U盘拷贝)。

    五、律师年度考核工作中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1.根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精神和要求,本次考核推行“无纸化”考核,响应疫情防控号召,方便律师办事。

    2.参加考核的律师不评定等次情形的处理。考核年度内执业不足一年的,参加脱产学习、培训超过六个月的,因病暂停执业超过六个月的,因其他情形暂停执业不宜评定考核等次的,只参加考核,不评定考核等次,存在此类情形的要在律师花名册考核结果栏内注明,未发现有“不称职”等次情形的,以“称职”报送备案。

    3.考核年度内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一律由变更后的执业机构负责考核,在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执业当年不满六个月的,其变更前的执业机构应当将该律师于本年度内在本所执业期间的表现情况,向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提供考核意见。

    4.有《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情形的,应暂缓其执业年度考核,(暂缓考核:律师未按规定全案、全员、全流程使用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律师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未执行完毕或期限未届满的;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在考核过程中被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调查处理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参加业务培训未达到省律师协会规定学时要求的;未按要求将业务档案归档的)。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由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再予以审查确定考核等次。

    5.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市律师协会将考核结果在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七天。

    6.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市律师协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7.根据《安徽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办法(试行)》的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培训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确定为考核不称职(具体培训时间计算,见附件7),省律师协会开通的网络培训计入课时内。

    律师事务所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评定为“称职”等次。

    8.律师协会会费收取标准按照《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符合《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减免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减免条件的,由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所属律师协会提交会费减免申请(见附件8),经相关程序予以减免;《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给予每家律师事务所减免2020年度团体会费2000元,各单位核算后可直接予以扣除并注明。互助基金缴纳按照《安徽省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与会费同时交纳,各律师事务所应将会费与互助基金项目分别写明。会费缴纳工作与年度考核工作一并完成,同时填报会费、互助金缴纳统计表(见附件9)。

    9.法援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会费按照《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类别执行。

    10.对暂缓考核的律师,应如实填报相关花名册报市律协备案(在花名册考核结果栏注明);对2020年1月1日后申领执业证的律师,将相关信息报市律协备案(见附件6)。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实现对律师执业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的有效手段,如各单位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不负责任的,经查证属实,市律师协会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规给予组织纪律或行业处分。

    请各律师事务所于4月15日前将所有考核材料(电子版)报送市律师协会。

                                2020年4月1日

2019年度律师考核表格.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