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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6 浏览:705次 字体大小:[大][中] [小]

县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以及《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今年3月至4月将开展2023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全市公职公司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

(一)考核范围

202312月31日前,经省厅依法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应当参加2023年度检查考核。

(二)考核内容及评定标准

除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外,将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响应司法部党组提出的“五点希望”、落实《关于进一步压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意见》《安徽省青年律师教育培养工程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情况纳入 2023 年度检查考核内容。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3.律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4.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5.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检查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6.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考核程序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将考核材料连同《2023年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样表见附件1)一并提交所在地的县区司法局。

司法局应当对律师事务所上报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建议,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并确定其考核等次,指导市律师协会开展2023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20244月10日前,各县区司法局、市直律师事务所应当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总结以及所属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度考核结果、基本信息等相关材料上报司法局备案

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等次评定后,由组织实施考核的司法局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工作管理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考核机关申请复查。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指导律师工作的重要抓手,对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升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年度考核工作流于形式,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局将给予通报批评。

2.严格执行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指导督促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

3.持续推进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做好“安徽省司法行政综合管理平台”数据维护和治理工作,做到律师业务全流程管理,及时完成“全国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有关信息确认和奖惩信息新发布。

4.统筹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切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行业监管的深度融合,各县区要将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同步安排实施。

5.着力抓好问题整改。对在检查考核“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发现的律师政治建设、队伍管理、业务活动、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责令律师事务所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二、关于2023年度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检查考核工作

(一)考核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前,经省司法厅依法确认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其中,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确认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不判定考核等次,但仍需填报《2023 年度安徽省公职(公司)律师花名册》(样表见附件4)。

(二)考核内容

1.办理法律事务情况

1)公职律师

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的情况;

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的情况;

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的情况;

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的情况;

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的情况;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的情况;

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的情况;

从事上述法律事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2)公司律师

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等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的情况;

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的情况;

参与企业对外谈判、磋商,起草、审核企业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的情况;

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工作的情况;

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办理各类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的情况

2.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情况;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考核程序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依据本通知规定的考核内容负责进行年度考核,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于4月10日前连同考核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司法局。

市司法局根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报送的考核材料和考核等次意见,进行综合评价,予以备案确认。

(四)年度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公职 (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正反面印制,样表见附件3);

2.年度奖惩材料;

3.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书原件;

4.2023 年度安徽省公职(公司)律师花名册(样表见附件4)。

上述材料须一式二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五)工作要求

1.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认真总结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情况,结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履职情况,客观、公正的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作出评价

2.对具有《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出具证明材料,依相关程序报市司法局办理律师工作证书注销手续,如有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通报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附件

1.2023年度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 /kindeditor/attached/file/20240306/20240306111553_24691.docx

    2.参加2023 年度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花名册 /kindeditor/attached/file/20240306/20240306111618_43983.docx

3.2023年度公职 (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kindeditor/attached/file/20240306/20240306111635_57788.docx

4.2023年安徽省公职(公司)律师花名册 /kindeditor/attached/file/20240306/20240306111650_33260.docx

 

 

                        

                          

                                                         淮北市司法局

                                                         2023年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