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6-26 浏览:7953次 字体大小:[大][中] [小]
淮律纪〔2023〕1号
处分决定书
被处分人:王子瑜,男,汉族,199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码:13406202110363864。
2023年6月14日淮北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司罚决字〔2023〕2号)对被处分人王子瑜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淮司罚决字〔2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王子瑜在代理案件中,存在以作虚假承诺和向委托人暗示与办案机关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担任辩护人以及私自接受委托等多项违法执业行为。在调查期间,王子瑜将全部违法所得主动退还给委托人。
本会决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律发通〔2017〕14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给予王子瑜中止会员权利八个月的行业处分。
如被处分会员对本决定书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淮北市律师协会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