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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6-19 浏览:8104次 字体大小:[大][中] [小]

当事人: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400007389064908,住所地:淮北市濉溪县岱河路49号,负责人:王明。

经查:2020年9月17日,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接受蔡庆、蔡杉委托,指派王明与李程程律师担任蔡庆、蔡杉与商某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蔡庆、蔡杉的代理人。《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为风险代理,蔡庆、蔡杉需要支付的律师费为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确定赔偿数额的5%。濉溪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后,蔡庆、蔡杉没有如约支付律师费。2023年2月12日,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向烈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蔡庆、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及违约金。2023年5月6日,烈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的风险代理行为违反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关于风险代理的禁止性规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王明律师《问话笔录》、律师事务所《民事起诉状》、烈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皖0604民初539号)。

本机关认为: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接受蔡庆、蔡杉委托,代理其与商某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虽然案由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但在受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实际的诉讼请求包括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在内的人身损害赔偿。因此,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的风险代理行为违反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鉴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能够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具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给予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北市司法局

2023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