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司罚决字〔2023〕1号
淮北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邹建伟,男,汉族,1981年11月4日出生,安徽徽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身份证号码:34060319811104103X,律师执业证号码:13406202210458214。住址: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路银河小区2栋406室。
经查:2022年11月2日,邹建伟在本所未与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的情况下,私自接受当事人杨文静委托,到相山区人民法院参加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邹建伟《询问笔录》、律师事务所《代理通知函》、杨文静《授权委托书》、相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皖0603民初4387号)、杨文静《撤回投诉申请书》。
本机关认为:邹建伟律师私自接受当事人委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邹建伟律师在接受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和积极改过态度,并取得当事人谅解,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邹建伟律师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北市司法局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