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淮北市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关于修改淮北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报告》 已于2015年11月4日,经淮北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淮北市律师协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北市律师协会
2015年11月5日
淮北市律师协会章程
(2007年11月3日淮北市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淮北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执业律师的合法权益,完善律师行业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安徽省律师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淮北市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淮北市律师协会(下称本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本市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本市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促进法律正确实施;加强行业自律,加强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优化律师执业环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和谐。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淮北市司法局的监督和指导,接受安徽省律师协会的指导,接受淮北市社团登记主管部门的依法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名称:淮北市律师协会;本协会住址:淮北市淮海路348号;本协会主管单位:淮北市司法局。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
(四)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监督检查;
(五)协助市司法局对本市律师事业发展规划的研讨和制定;
(六)组织律师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会员整体执业水平;
(七)制定律师继续教育规划,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
(八)对会员进行日常管理,进行会员登记,指导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工作;
(九)调查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十)调处会员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一)制定实施会员奖惩办法;
(十二)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十三)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十四)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和法律意见;
(十五)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六)组织律师开展文体活动;举办律师福利事业;组织实施同业互助工作、执业责任风险保险;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八)淮北市司法局及安徽省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在淮北市注册执业的律师,均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在淮北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均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
按照全国律协章程、省律协章程的规定,本协会会员同时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协会提出维护律师依法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在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时,可获得本协会的帮助;
(三)参与本协会公共事务管理;
(四)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参加本协会及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协会的公共福利;
(六)使用本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信息、设施等;
(七)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接受本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履行培训义务,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七)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本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三)对本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决议;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律师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五)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六)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应当在本协会办理会员登记。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律师代表大会举行时,由代表大会预备会通过的大会主席团领导大会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选举或推选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规定。每个团体会员可以至少推举一名代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工作管理人员,可以作为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根据需要,本协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确定。
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可设立律师旁听席。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协会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二)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选举、罢免本协会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律师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
(七)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律师代表大会职责,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任期四年。每次换届必须更新三分之一的理事,以保持理事会的活力。
执业律师担任理事的,应具备以下条件:政治业务素质优良、职业道德良好、具有较强议事能力和奉献精神,热心律师公益活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执业四年以上并在淮北执业满三年。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工作管理人员,可以作为理事会理事。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责: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四)增补或罢免个别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五)听取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
(六)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秘书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本协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
(八)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八条 理事会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协会利益,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督促和合理建议。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临时召开理事会。
第六章 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执业律师担任常务理事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在全市律师界具有较高声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政治和业务素质优良,工作业绩显著,道德品行良好,热心律师公益事业,执业五年以上并在淮北执业满四年。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六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会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举行常务理事临时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组织召开全市律师代表大会;
(二)负责落实理事会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三)制定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决定设置和撤销本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任免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听取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五)向理事会提出增选、罢免个别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的议案;
(六)拟定行业管理规划、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七章 会长、副会长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副会长是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是当然的常务理事。律师协会会长由执业律师担任。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在选举常务理事时一并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会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执业律师担任会长、副会长,应具备以下条件:在全市律师界具有较高声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政治和业务素质优良,工作业绩显著,道德品行良好,热心律师公益事业,执业八年以上并在淮北执业满五年。其中会长须执业十年以上并在淮北执业满八年。
第二十三条 会长的职责:
(一)主持本协会的全面工作;
(二)代表本协会从事对外交流;
(三)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代表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代表本协会向市司法局和省律师协会汇报工作;
(四)检查、督促理事会决定、决议的执行;
(五)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
(六)签署或授权秘书处签署本协会有关文件;
(七)答复代表提出的质询、议案和监督意见;
(八)行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照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务,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每年年终向理事会述职,接受理事会的评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选举结果或届中调整结果经市司法局批准后,报安徽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八章 顾问和名誉会长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协会可以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顾问超过三人以上时,可以设立顾问组。顾问、名誉会长监督指导本协会的工作,参加本协会主要活动,帮助本协会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顾问、名誉会长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聘请。
第九章 执行机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为执行机构,负责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及会长交办的事务,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管理本协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办事机构内部规章制度;
(五)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应当设立纪律奖惩和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
本协会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
专业委员会按照常务理事会的要求和年度工作目标,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有关律师工作的业务规范。
第十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可以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在律师事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对违反法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会分别给予表扬、通令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
(一)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在全国或省、市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在律师事务所管理和促进律师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积极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受到社会好评的;
(六)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五)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六)其它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协会可以向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五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三十六条 奖励和处分的具体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制定。
第十一章 经 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财政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费收缴按照安徽省律师协会制定的会费收缴标准,结合淮北市律师工作的实际情况,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三十九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登记注册前向本协会秘书处财务机构交纳省、市律师协会会费。本协会负责按规定向省律师协会上缴会费。
第四十条 本协会应加强对会费和其他经费的管理,制定经费的预、决算报告,单独建立经费收支账目,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经费应主要用于: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励会员;
(三)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
(四)本协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五)开展律师交流活动;
(六)进行宣传;
(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八)会员福利事业、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救助;
(九)开展律师党建工作
(十)其他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必要的支出。
第四十二条 经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制定。经费管理工作接受市司法局和审计、财政机关的监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归律师代表大会。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律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安徽省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
(二)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修改本协会章程,应当成立章程修改委员会。章程修改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负责组织。章程修改委员会负责提出章程修改稿,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后提交律师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报淮北市司法局、淮北市社团登记主管部门和安徽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