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青鸟副总裁举报总裁助理侵占“驻外补贴”案二审开庭
近日,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此前,案件一审时,北大青鸟前总裁助理陈世锋因4项指控涉款41万余元,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8个月。
庭审中,围绕这31万元“驻外补贴”到底属于职务侵占还是发放程序上的瑕疵,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副总裁举报: 总裁助理侵占31万“驻外补贴”
2002年,北大青鸟控股公司北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荣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设立北京大学南宁附属实验学校。时任北大青鸟总裁助理的陈世锋受集团委派赴南宁就任,于2006年6月至2009年1月担任该校校长。北大青鸟集团副总裁李明春担任北大南宁学校董事长。
据陈世锋说,2006年,年近40岁的他还无子女,老父亲年事已高也需要照顾,真不愿外派南宁。青鸟集团总裁许振东与陈世锋面谈时称考虑诸多因素,同意增加其工资性驻外补助。2006年6月23日,李明春对每月工资性补助经过书面批示:自学校董事会任命陈世锋为校长之日起,陈本人有关南宁学校的所有费用开支由南宁学校报销;给予陈校长工资性补助每月1万元,自董事会任命为校长之日起执行。关于此1万元的工资性补贴,陈世锋还以文件形式请青鸟集团总裁许振东给予批示,许振东书面签署“同意”。2007年3月29日,南宁学校人力资源部与财务部共同行文请校董事长李明春批示“关于陈世锋校长工资问题的报告”,明确驻外的标准为每月1万元。李明春于次日签批同意。
2009年,青鸟集团人事变动时,北大南宁学校对于陈世锋每月领取的1万元产生质疑。2009年6月24日,李明春到南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陈世锋以虚列工资表的方式,从北大南宁学校多领工资35万余元,涉嫌职务侵占。2010年9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将陈世锋诉至法院,指控陈在2006年6月至2008年12月在任北大南宁学校校长期间,以学校向其发放工资补贴为名,每月领取1万元,非法侵占学校31万元。今年1月,青秀区法院以陈世锋犯有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8个月,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证据显示: 工资报告获北大青鸟领导同意
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书证”《关于陈世锋校长工资等问题的意见》显示,李明春于2006年6月23日出具意见,给予陈世锋工资性补助每月1万元,自董事会任命陈为校长之日起执行。
北大南宁学校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于2007年3月23日出具《关于陈世锋校长工资问题的报告》,建议按每月1万元的标准向陈世锋发放驻外补贴,李明春于次日签批同意。
《关于工资有关情况的报告》反映,陈世锋因其工资于2007年3月由学校发放,向北大青鸟集团董事长许掁东出具报告,请审批其每月补贴按现在学校的标准执行。这份报告载明,“考虑到长期在外地工作,每月补贴按现在南宁学校的补贴标准”,报告上有许振东圈阅同意的字样。在北大南宁学校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提交给北大青鸟副总裁、学校董事长李明春关于补贴的报告上,同样有李本人签的同意意见及签名,而李正是此案的举报人。
在一审判决书认定的“证人证言”中,有这样的表述:北大青鸟集团董事长许振东的意见仅代表合作办学的北大青鸟集团一方意见,单方对陈的工资问题的意见不能生效;李明春的意见仅是其个人意见,且李明春的意见是指同意将陈世锋的工资问题提交董事会讨论,不是同意以每月1万元的标准发放补贴。
控方称,北大南宁学校属于独立法人,类似对校长的工资问题应该由学校董事会决定,陈世锋没有经过学校董事会批准私自发放补贴应属于职务侵占。
刑法专家: 未提交董事会只构成程序瑕疵
陈世锋及其辩护律师均认为,驻外补贴的报批和发放履行了正常程序,并分别得到集团负责人及学校董事长的签字同意,是合理合法的收入,不存在欺骗、隐瞒的事实;另外,因北大青鸟享有该校的经营权,因而驻外补贴的发放事实由北大青鸟确定,即使未按程序提交学校董事会,也只是程序上的瑕疵,并不构成犯罪。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曲新久、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等4位国内知名专家认为,陈世锋驻外补贴的发放事实上应由青鸟集团确定,学校董事会对此事项并无实际决定权;即使该事项在程序上需提交学校董事会,未履行该程序也只构成程序上的瑕疵,导致公司法上的法律后果,而不能据此认定陈世锋的行为系职务侵占犯罪行为;况且,未能提交董事会的原因在于学校职能部门,不应将责任归于陈世锋承担。
二审对此案没有当庭宣判。信息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