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武隆“笋霸”黑团伙案宣判 21人获刑
7月8日上午9时,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胜等21人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以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以及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赌博罪等罪行,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85万元。同案被告人陈树红、李继江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果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万元。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至19年不等刑期。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被告人王胜在开发廊、茶馆期间,在与被告人陈树红、李继江相识后,并结为“干亲家”交往过密。2001年,被告人王胜结识被告人王永华,并从王永华的建筑公司多次承接工程项目,以此状大其经济实力,王永华亦利用王胜的组织及成员为其工程施工提供“保护”,形成“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相互依托关系。王胜和陈树红以“大哥”带“小兄弟”的方式,不断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将被告人李继江、陈果、舒建波、张纳、周海涛、张林、王永华、田东、龚建军、陈德胜、安继红、许文华、吴开胜、杨永川、肖洪、戴伟等人发展为该组织成员。该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尊重大哥;服从安排;主动汇报;不能内讧,以及被抓后不能把大哥供出来。”等规矩。并通过串通投标、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敲诈勒索、放高利贷以及非法控制一定区域经营市场等违法犯罪手段,树立强势地位,状大该组织的经济实力。其后以资助其组织成员进行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对部分组织成员实行统一食宿费,为违法犯罪的组织成员进行事后“协商”、“调解”,提供医药费、赔偿金等,以此拉拢组织成员和维系组织的稳定、发展。
自2003年起至今,该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曾一度垄断武隆县仙女山竹笋收购市场,并在武隆县境内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正常生活秩序,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重大恶劣影响。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