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信贷员未予严格审查致人骗贷91万元获刑
被告人袁某某系湖南省永兴县农村信用社柏林信用社信贷员,被告人罗某某系湖南省永兴县农村信用社业务股副股长。2006年6、7月份,该县复和乡的胡海生(因犯贷款诈骗罪于2009年7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化名“胡海全”、“李勇”,用虚假的身份及资产证明等资料向该县农村信用联社柏林信用社申请贷款。身为柏林信用社信贷员的被告人袁某某和身为该县农村信用联社业务股副股长的被告人罗某某,未对胡海生提供的贷款申请资料及抵押物等进行严格审查,违反国家规定向其发放贷款,致使胡海生于同年12月份分别以“胡海全”名义骗得贷款46万元,以“李勇”名义骗得贷款45万元,合计91万元。贷款至今未追回。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袁某某人民币17万元,此笔款后由袁某某领回4.5287万元、公安机关罚款1.93万元、转给柏林信用社10.5412万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某向法庭递交悔罪书表示认罪,并请求判处缓刑;二被告人请求亲属分别缴纳罚金人民币4万元和3.5万元。二被告人所在单位出具意见证明二人平常表现好,请求对其从宽处罚,社区矫正机构出具意见证明二人符合判处非监禁刑的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身为该县农村信用社职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农村信用社相关信贷管理的规定,未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及抵押物情况的真实性、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而发放数额巨大的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袁某某明知胡海生以虚假身份申请贷款,仍为其填报材料申请贷款,从而造成贷款被骗,情节严重,但鉴于被告人袁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庭递交悔罪书表示认罪,请求判处缓刑。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信息来源: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