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700余万元 重庆巴南区政协原副主席时玉发被判无期
发布时间:2011-06-24 浏览:1843次 字体大小:[大][中] [小]
6月22日下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巴南区政协原副主席时玉发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时玉发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时新海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法院对二人的犯罪所得680余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时玉发利用其担任巴南区建委副主任、主任、巴南区政协副主席兼龙洲湾街道党工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建、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重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2006年5月至2007年2月期间,被告人时玉发利用担任巴南区建委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取得某大厦承建资格及工程款的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后,安排其侄子被告人时新海以借款名义向该房地产公司董事长蒲某索取人民币200万元。
另查明,时玉发在“两规”期间,主动交代了其收受雷某、杜某、蒲某等人贿赂的事实,还检举了他人受贿犯罪的事实,并经查证属实。2010年6月30日,被告人时新海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伙同时玉发索取蒲某贿赂人民币200万元的事实。案发后,时玉发的亲属代其退回受贿所得款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时玉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并伙同被告人时新海索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00万元,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处罚。时玉发在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具有立功表现,且到案后主动交代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有一定悔罪表现等,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时新海在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系从犯,在犯罪中其次要作用,且具有自首情节等,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时玉发、时新海当庭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